看到一个帖子:
某国企员工为了夫妻团聚想要辞职,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所以想出了“旷工”的招儿,想让单位主动提出辞退,好拿失业金。
结果他忘记了企业年金这茬儿,因为按照单位的年金协议,如果因员工过错离职,企业年金的单位缴纳部分是会被全部没收的。
最后,这位员工只能带走自己缴纳那一部分,损失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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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以这个例子,来说说企业年金领取中常踩的那些坑,以及什么情况下,我们可能拿不到企业年金:
(前提:单位有年金。之前写过:)
1、服务期未满,员工主动辞职。
根据人社部《企业年金办法》: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
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
也就是说,年金账户中你自己缴纳的那一部分,自始至终都是属于你的;
而单位按比例给你配缴的那一部分,则要看年金协议中的约定。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单位都会按服务年限,按比例进行归属:
譬如某单位按员工:单位=1:4的比例缴纳,
服务期每满一年,单位缴纳部分就多20%归属于个人,直至满五年后,100%归属于个人。
这种情况下,假如你在第四年辞职,那么单位缴纳部分就只有60%归属于你,其余的仍归单位所有。
不过《企业年金办法》也规定了:
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8 年。
也就是说,不管单位规定是多久,只要你服务期满了八年,单位缴纳部分就完全归属于你。
所以如果你想辞职,别忘了找单位的年金协议看看,有时差那么几天几个月离职,年金账户里归属你的钱可能就相差一大截,别踩坑。
2、因违纪、失职、重大过错,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开除。
事实上绝大多数企业的年金方案都会约定:
因员工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企业缴纳部分不予归属,直接收回。
文章开头的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况。
不过这种情况也有争议,《裁判文书网》上就有一个类似的例子:
某央企信托公司高管W离职,公司主张其因 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根据内部年金制度,起诉要求收回企业缴纳份额。
但法院认为,信托公司提交的《年金管理办法》无公章、无备案材料,无法证明制度合法生效;
且W系主动离职,并非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满足制度中“权益归零”适用条件,同时公司始终未能举证W某被认定违纪、违法并解除劳动关系;
同时,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缴费归属职工最长年限不得超过8年,W某任职已满8年,账户内全部企业缴费及投资收益依法归其个人所有。
最后,法院判决由信托公司返还私自扣划的203万余元企业年金。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单位必须承担举证责任,且年金方案本身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并报送人社部门备案。
同时,如果你的司龄已满八年,仍有机会抗辩,有可能得到支持。
3、入职时间未达到公司纳入年金计划的期限。
很多单位会规定,员工司龄满多久才能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譬如闺蜜单位就规定,入职满一年才给缴纳企业年金,所以不满一年的员工是没有年金缴费的。
4、单位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扣回情形。
譬如,在职期间因员工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未赔偿完毕;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等等。
最后,再补充几条被很多人忽略的年金归属情形: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
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
也就是说,若单位单方面无过错裁员、单位违法导致你被迫离职,或劳动合同到期,因单位原因不续签,
那么即便中途离职,企业缴费和收益也将100%归属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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