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土地边界纠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极易激化邻里矛盾,若处置不当还会引发更大风险。莒南县司法局相沟司法所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整合基层多方力量,成功化解一起因地垄偏移引发的土地承包边界积怨纠纷,实现矛盾就地化解,维护乡村邻里和谐。
基本案情
莒南县相沟镇某村村民王某与刘某为同村地邻,二人承包的耕地东西相连,二轮土地承包后相邻耕种二十余年。王某常年在外务工,土地仅农忙时节回乡打理;刘某长期在家务农,案涉地块常年由其耕种管理。
依据二轮土地承包台账及土地确权证记载,王某地块确权面积3.2亩,刘某地块确权面积2.8亩,证书标注了地块四至。但早年分地埋设的地界灰桩,经雨水冲刷、农机翻耕已经完全灭失,土地边界仅依靠村民口头记忆区分,缺少实物分界标识。
2025年秋收后,王某回乡整地犁地时发现,两家土地历史界线发生偏移,自家实际耕种土地较确权登记面积少了近半条地垄。王某认为刘某多年耕种不断向西扩垄,侵占自家土地。刘某对此坚决否认,辩称自己一直沿用祖辈流传地界耕种,并未越界,王某土地面积减少,是其常年疏于打理、土地边角坍塌所致。
双方在田间发生激烈争吵,冲突不断升级,村干部组织村级调解。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王某要求返还被侵占土地,刘某拒不退让,数次调解均无果。原本尚可的邻里关系彻底破裂,双方扬言如问题得不到解决,将采取极端手段,提起诉讼、信访,矛盾存在较大激化风险。
村委会调解失效后,王某向相沟镇司法所、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请求介入厘清土地边界,化解积怨。相沟司法所受理该案,组建由司法干警、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级“和事佬”调解员构成的调解专班,正式启动人民调解程序。
调解过程
调解专班认识到,土地边界纠纷表面争夺的是土地利益,背后夹杂人情、面子问题。本案时间跨度长、原始地界物证灭失,双方对立情绪强烈,单纯宣讲法条容易激化矛盾。专班确立“先稳情绪、再查事实、后释法理”工作思路,融合现场勘查、档案核查、情理疏导,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田间。
第一步,调取档案材料,开展背靠背沟通。调解员前往镇农业农村部门、村委会调取二轮承包底册、土地确权档案、卫星航拍图,核对地块面积与四至范围,打印确权图纸留存,夯实证据基础。同时分别与王某、刘某单独谈话,不先行判定对错,充分倾听双方诉求。王某认为土地是农民根本,确权证书应当得到尊重;刘某则十分在意个人名誉,不愿背负侵占他人土地的评价。调解员意识到,除土地利益外,“争面子”也是矛盾激化的重要因素。
第二步,下沉田间地头,实地勘测固定证据。调解专班携带测量工具与确权图纸,邀请村两委干部、熟悉分地历史的老村民代表到场,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参与,现场对照档案逐段丈量地块,标记拐点,核算实际耕种面积。实测结果显示,王某实际耕种面积少于确权登记面积,刘某实际耕种面积略大于登记面积。面对结果,刘某仍辩解是水土流失、地垄自然移位,并非人为扩地。调解员完整留存丈量数据、现场影像资料作为调解依据。
第三步,法理情理并用,多轮疏导促成协商。勘查结束后,调解专班组织双方到司法所调解室开展面对面调解。起初双方依旧相互指责,调解员及时制止冲突,引导理性表达诉求。结合《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向当事人释明,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确权证书、承包合同为法定依据,个人不得侵占他人承包地。同时结合乡村现实讲明,地界灭失、地垄偏移在农村较为常见,二人二十余年邻里,打官司既耗费时间精力,即便胜诉,往后仍要比邻耕种,容易彻底割裂邻里情谊,得不偿失。
调解员邀请老村民回忆当年分地情形,结合乡土风俗劝导双方换位思考,不要因半条地垄结下长久仇怨。首轮面对面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刘某难以接受自己越界的说法,王某坚持要求完整返还土地。专班没有急于求成,分开开展多轮上门谈心,一方面向刘某说明法律后果,若调解不成,对方可提起诉讼,一旦认定侵权需要返还土地并承担损失;另一方面劝导王某尊重多年耕种的客观现状,适度放宽协商条件。经过反复疏导,双方对抗情绪逐步消解,愿意折中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结果
经调解员、村两委干部共同见证,王某、刘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签订书面《人民调解协议书》,主要约定:一是以土地确权档案为基础,结合实地丈量结果,由村委会在争议地块重新埋设地界灰桩,作为两家耕地永久分界线,双方现场确认地界无异议;二是按照新设灰桩界限,刘某于当年秋收腾茬之后,退回越界土地交由王某耕种,使双方实际耕种面积与确权登记基本相符;三是双方互不主张本次土地争议的赔偿、补偿,互不追究过往耕种产生的经济损失;四是协议生效后,双方严格按照灰桩界限开展农业生产,严禁越界扩垄,不得就案涉地界再起争执,妥善处理地邻关系。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场握手和解。司法所联合村委会赴田间完成灰桩埋设,留存现场影像。后续回访确认,双方均如约履行协议,邻里往来恢复正常,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案例分析
本案是基层乡村治理中典型的农村土地承包边界纠纷,案件能够成功化解,主要有三方面经验。
第一,坚持证据先行,以客观事实筑牢调解根基。调解过程不偏听当事人口头陈述,主动调取确权档案,组织多方人员共同实地丈量,以看得见的实测数据厘清事实,提升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认可度。
第二,讲究调解策略,兼顾法理与乡土人情。采取先背靠背疏导情绪,再面对面协商的模式,既严守土地确权登记的法律底线,又充分考量长期耕种的农村客观现实,拒绝机械套用法律条文,在化解利益争议的同时,尽力维护邻里关系。
第三,凝聚多元调解合力,形成调解闭环。整合司法所调解员、村两委、村内老人等代表力量,发挥基层人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增强调解说服力。调解不只停留在纸面协议,跟进落实地界灰桩埋设,落实事后回访,防止矛盾反弹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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