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1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并配套制定《关于实施〈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实施公告》)。《办法》已经2026年9月10日中国证监会2026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现行《办法》自2014年颁布、2017年与2019年两度修改后,再度迎来系统性优化与调整。修订后的《办法》共85条,分为总则、设立变更与终止、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
证监会表示,此次修订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具体而言,修订是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稳步发展期货、衍生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专注主业、完善治理、错位发展”要求,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期货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47号)的重要举措。
证监会指出,有必要通过修订《办法》,将近年来好的经验做法固化下来,补齐制度短板,有效推动期货公司聚焦主责,完善业务布局,加强全过程监管,强化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
本次修订最受市场关注的变化,是将期货公司业务明确划分为基础类业务与交易类业务两类。基础类业务包括境内期货经纪、期货交易咨询;交易类业务包括期货做市交易、期货资产管理、衍生品交易。
在此基础上,《办法》建立了与业务范围直接挂钩的阶梯式注册资本要求:期货公司设立时应当申请从事境内期货经纪业务,注册资本最低1亿元;经营两种基础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经营一种交易类业务的,最低5亿元;经营两种及以上交易类业务的,最低10亿元。
与此同时,增业节奏同步收紧。《办法》规定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新业务,每次最多申请增加一种,且距离上次业务申请获批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增加基础类业务、增加一种交易类业务、再申请增加交易类业务达到两种及以上的,最近六个月净资本应当分别持续不低于2亿元、5亿元、10亿元。
有分析观点认为,这一分档设计将“资本实力”与“业务复杂度、风险外溢程度”挂钩,仅从事经纪与咨询的公司,与同时布局做市、资管、衍生品的综合型公司,将在资本占用、增业节奏和合规成本上拉开显著差距。
除业务准入改革外,《办法》从六个维度构建系统性监管举措,强化防风险、强监管导向。
在强化准入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期货公司股东负面条件,严格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特别是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出了净资产要求。
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监管方面,《办法》明确同一主体对期货公司“一参一控”的要求,即同一主体持有和实际控制5%以上股权的期货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实际控制的不得超过1家。同时,强化股东的信息报送义务,明确股东行为规范,禁止“干预期货公司的经营管理”“挪用、侵占期货公司或者其客户的资产”等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要求,完善首席风险官任职与履职要求。《办法》还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监管方面,《办法》加强了对子公司和分支机构设立、变更重大事项的备案管理,明确了分支机构的持续经营要求。
在业务规则健全方面,《办法》完善了一般业务规范,健全了境内期货经纪、期货做市交易和期货资产管理等主要业务规范。其中明确,期货公司设立的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净规模不得超过其设立的期货和衍生品类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净规模的五倍。
在监管执法方面,《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条款,强化期货公司的信息公示,要求按照规定公示基本情况、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状况信息,以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为保障《办法》顺利落地,证监会同步制定了《实施公告》,对期货公司申请增加有关业务行政许可事项、期货公司境外子公司监管规则适用以及相关业务过渡安排等做出了规定。同日发布的《实施公告》对存量业务设置了差异化的过渡期。
《办法》及《实施公告》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为行业预留了约一年半的制度调整窗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