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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8月26日拍摄的重庆市丰都县包鸾镇景色(无人机照片)。 新华社记者 唐奕/摄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高舒帆
“我国是农业大国,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
前不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法是农业和农村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1993年制定,2002年进行了全面修改,2009年和2012年分别对个别条款作了修改。时隔24年,本次修订有哪些变化,传递出什么信号?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此次修法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把党中央关于农业农村发展的决策部署、改革实践和成熟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期更好发挥好农业法的引领支撑作用,提升农业法律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农业与农村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李玉梅说。
与20多年前相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的基础条件和面临的问题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高雪莲表示,新修订的农业法回应了城镇化率接近70%、农业经营主体多元化、农村人口结构深刻变化的现实,将农业和农村的发展,置于城乡融合与农业强国建设的宏大框架下进行统筹规划。
从关注农业生产到更加突出农民增收,从推动农村发展到促进城乡融合,新修订的农业法不仅回应现实需要,也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从“产业发展”转向“农民受益”
新修订的农业法第八条明确:“国家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这是首次以总则独立条文形式,将农民增收确立为中心任务。
“将农民增收上升到法律层面意味着将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农民增收的政策主张进一步转化为具有稳定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李玉梅看来,有利于进一步压实促进农民增收的责任,把增收要求贯穿农业农村工作的各方面。
过去,一些地方发展农业产业,更加关注产业规模、产值和项目数量。如今,随着农业产业链不断向加工、流通、品牌等环节延伸,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课题是:产业发展之后,农民能否分享到更多增值收益?
“农业农村发展的最终落脚点是农民,衡量发展成效的一个核心标准,就是农民能否持续、稳定地增加收入。”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副教授范虹珏说。
在她看来,如今,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加快进入农村,农业产业链不断延伸,如果农民主要停留在土地、初级劳动力等环节,与加工、品牌、销售等高附加值环节联系不够紧密,就可能出现产业发展了,农民增收却不充分的情况。
此次修法作出多方面制度安排,提出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壮大县域富民产业、增加农民收入,鼓励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等,为农民更好分享产业发展成果提供支撑。
“推动政策设计转向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民真正成为乡村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范虹珏说。
让城乡要素从“单向流动”走向“双向互动”
城乡融合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如果说农民增收解决的是“发展成果如何更好惠及农民”,那么城乡融合回答的则是“城乡之间如何形成更加顺畅的要素流动”。
新修订的农业法明确,国家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推进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城乡融合不是单向的资源输入,而应当是城乡之间资源、人才、技术等要素更加顺畅地双向互动。”李玉梅说。
目前,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仍面临一些现实阻碍。在李玉梅看来,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进入农村,需要更加明确的准入规则、权益保障和制度环境。此外,农村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要素也需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更加有效地配置。双向流动不通畅的局面,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农业农村的发展活力。
高雪莲表示,新修订的农业法把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上升为法律原则,对各类要素下乡的准入规则、权益保障、支持政策作出了基础性规范,有利于进一步破除城乡之间的制度障碍,促进城乡资源优化配置。
“法律确立的是基本制度方向,具体机制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协同推进。”高雪莲说,城乡要素流动涉及土地、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多个领域,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政策进一步落实。
让农民“进得了城、留得住根”
城乡之间的流动,不只是资源的流动,也是人的流动。
随着越来越多农民进城就业、居住和落户,一个现实问题随之而来:农民进入城市后,原有农村权益怎么办?新修订的农业法明确,国家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
农业法的修订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保持一致。“这体现了尊重农民财产权、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让进城农民也能共享农村改革发展的成果,真正做到了‘进得了城、留得住根’。”李玉梅说。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仅具有资产价值,对很多农民而言也具有重要的生活保障功能。”在范虹珏看来,明确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相关土地权益,有利于降低农民进城的后顾之忧,让农民能够根据自身就业、家庭和生活需要自主作出选择。
“真正的城乡融合并不是简单地把农民变成市民,而是逐步减少城乡身份差异带来的权利落差。”范虹珏说,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农村资源不能依法流转,而是要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依法推进相关资源流转和利用。
高雪莲认为,这将为土地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在人口大规模流动的时代背景下,人口流动越充分,越需要稳定的权益保障,让农民进城有底气、留在农村的权益也有保障,进一步夯实城乡融合发展的制度基础。”
随着农民就业方式和生活选择日益多元,稳定农村权益预期,不仅关系农民切身利益,也关系城乡人口合理流动和城乡融合发展的深入推进。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业内专家普遍认为,围绕农民增收、城乡融合和权益保障确立的制度安排,还需要相关配套政策协同发力,推动法律规定落到基层、惠及农民,让制度优势转化为农民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获得感。
从把增加农民收入明确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到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双向流动,再到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新修订的农业法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村发展的方向。让农业更强、农村更美,最终要让农民生活更富,让农民从发展中真正受益,是此次修法释放的鲜明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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