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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案例研究
专业 · 严谨 · 高效 · 保险拒赔维权
近日,何帆律师团队成功代理一起学平险身故理赔二审案件。中学生孙某(化名)高坠身故,家属在拿到派出所死亡证明后起诉获赔,保险公司却以“死亡情况与事故证明不符”“关键证据存在瑕疵”“诉讼时效已超”为由上诉。何帆律师团队作为被上诉人代理人出庭应诉,紧扣“公安机关公文具有法定证明力”“异议方不申请鉴定视为放弃”“诉讼时效自取得完整证据起算”三条防线,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需要提醒的是,公安机关证明的证明力边界、证据异议与鉴定申请的关系、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个案情形差异明显,本文仅呈现本案的部分代理思路,请勿直接照搬套用。
▍案情介绍
2017年秋,孙某(2004年出生,化名)为遵义市某中学学生,学校为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学生一年定期寿险等保险,身故保额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
2018年2月25日,孙某被发现在居住地旁高坠死亡,家属报警,公安机关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家属申请理赔被拒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不服,以证据瑕疵、时效超期等理由提起上诉。
2022年11月,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象山派出所出具《证明》,载明孙某于2018年2月25日晚高坠死亡、经现场勘查排除案件可能;村委会亦出具证明印证。家属持该证明再次理赔被拒后诉讼。案号:(2023)黔03民终2490号。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1. 死亡情况与事故证明不符。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事故现场照片,尸体发现地高坠情况不相符,原告未对该事实作出解释;并援引健康告知与免责条款,主张原告未如实告知影响承保。
2. 关键证据存在瑕疵、诉讼时效已超。 保险公司主张,原告提供的派出所《证明》经其调查公安机关不认可系该单位出具,法院亦未核实真实性;且保险公司2018年出具拒赔通知,依三年诉讼时效原告立案已超期。
✦ 何帆律师团队部分观点
1. 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定证明力,应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事项推定为真实。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其出具的载明孙某高坠死亡的《证明》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对方提供充分反证;村委会证明亦印证高坠死亡事实,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死亡原因。
2. 对证据真实性提异议却不申请鉴定,视为放弃异议。 保险公司在庭审中表示不要求对派出所签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以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保险公司既质疑签章真实、又拒绝申请鉴定,自相矛盾,其证据异议不能成立。
3. 诉讼时效自取得完整证据之日起算,未超过法定期间。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保险公司2018年出具拒赔通知时,家属并不清楚可诉讼维权,且派出所于2022年11月才出具正式死亡证明,此前家属缺乏关键证据。诉讼时效应从家属取得完整证据之日起计算,而非从拒赔通知之日起算,本案未超法定期间。
本案还有多个关键代理要点因涉及核心诉讼策略不便公开,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证据材料制定专属方案。
✦ 案件结果
何帆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在二审中围绕一审证据与法律依据补充论证,针对保险公司的三项上诉理由逐条答辩,重点守住“公文证明力”与“时效起算点”两道核心防线。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派出所《证明》签章真实性不要求鉴定,一审法院确认其真实性;综合证据确认孙某系高坠死亡;家属取得证明后及时起诉未超时效。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3)黔03民终2490号。
本案说明,学平险身故理赔里,公安机关的事故证明是“压舱石”——只要证明真实、死亡性质清楚、时效起点站得住,保险公司的“证据瑕疵”“超时效”上诉往往只是拖延。
— 律 师 简 介 —
何帆律师
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 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何帆律师团队,由厘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帆律师领衔。何帆律师打二审上诉案,特别看重“证据规则的细节”——对方说公章是假的,那就请法庭鉴定,不申请鉴定在法律上等于放弃异议,这条规则很多人栽在不会用。
像本案学平险身故,他把公安机关《证明》的法定证明力(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和“异议不鉴定视为认可”拧成组合拳,二审守住一审胜果毫不费力。何帆律师毕业于985高校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保险拒赔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全国异地办案免收差旅费,提供全风险代理(前期不收费、败诉不收费),并可为当事人垫付诉讼费。何帆律师团队 · 保险拒赔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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