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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为师者的职责和为学者的使命——北京大学2026年度“教学成就奖”获得者专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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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刑事法判解

1978年2月的燕园正值冬去春来,陈兴良教授以“1977级”的身份走进了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彼时,法学教育百废待兴,北大师长的言传身教给了他法治思想的启迪。1998年适逢北大百年华诞,他重回燕园,完成了从北大学生到北大老师的身份转变,并在这里步入了法学研究与教学生涯的黄金时期。2026年,陈兴良教授荣获北京大学“教学成就奖”——这是北京大学为表彰在教学一线长期工作、教学水平一流、在教学和科研方面取得重大成果、为北京大学人才培养作出重要贡献的资深教师而设立的最高教学荣誉之一。目前,法学院已有陈兴良教授(2026年)、潘剑锋教授(2023年)、白建军教授(2020年)三位老师获此奖项,是全校获此最高教学荣誉最多的院系之一。

这份荣誉,既是对陈兴良教授数十载躬耕讲坛的真切见证,也是对他育人成果的充分肯定。值此契机,北京大学法学院对陈兴良教授进行了一次专访,让我们循着陈兴良教授的讲述,走近一位刑法学者的为师之道与治学之志。

为师者的职责和为学者的使命

——专访北京大学2026年度“教学成就奖”获得者陈兴良教授


问题一:您是恢复高考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第一批大学生(又称“1977级”),也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届刑法学博士。如果以“学生”的身份和角度来回顾自己的求学生涯,曾有哪些授课老师对您有过重大影响?他们的言传身教对您之后开展教学工作是否有所启发?

陈兴良教授:

1977年高考以后,我被北京大学法律学系录取,开始了大学学习生活,这对我来说弥足珍贵。进入北大之前的三年,我经历了两年的知青下乡锻炼、一年的公安局工作,多少积累了一些社会生活经验,这就为接下来的大学学习奠定了基础。在北大法律学系学习的本科四年,整个大学的气氛还刚刚从剧烈的政治运动中停歇下来;入学时(1978年2月)的北大校园处于冬去春来的季节转换之中,既有几分压抑,又有几分期许。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中,我所踏入的法律专业还属于无人问津的冷门,并不受到社会青睐,也并非我所向往。由于政治原因,当时的法律教育可以说是一片萧条。我的老师们也刚从不同岗位回到学校重操旧业,在中断了二十多年以后再执教鞭,他们是一批接受过最为扎实的法律专业学术训练的法学家。

在北大本科阶段,曾经担任我们年级任课教师的有二十几位,这些教师此后都是我国法学界各个学科的带头人,他们把我们这些不知法为何物的懵懂学子引入了法学殿堂,为我们铺就了道路。在为我们授课的教师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以下三位老师。第一位是张国华教授,他教我们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对于历史课程,我们缺乏基础知识,只是经过1974年的批儒评法运动,对儒法两家思想略有所知。张国华教授的课程为我们展示了中国二千多年以来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将孔子、老子、商鞅、韩非等历史人物栩栩如生地展示在我们面前。张国华教授讲课亲切幽默,我记得最清的是一件事是:在我们课间休息的时候,不知哪来的一名学生从我们教室外侧窗边的小路走过,张国华教授脱口而出口说了一句:“行不由径”,引得全班同学哄堂大笑。后来我查了出处,才知道这句话出自《论语》,意思是:不走捷径,要行大道。


图1

张国华(1922-1995),湖南醴陵人,

中国当代著名法律史学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的旗帜性学者

第二位是沈宗灵教授,他教我们近代西方法哲学课程。该课的内容是介绍近代西方法学流派,因为我们已经上过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课程,沈宗灵教授的课程补充了西方法哲学的内容。当时我特别喜爱哲学,高考的第一志愿就是北京大学哲学系,只是因为我当时在公安局工作才被录取到第三志愿的法律系。入校以后没有多少法律书籍可读,因而在北大图书馆沉醉地阅读西方哲学书籍为我奠定了扎实的哲学根底。沈宗灵教授的法哲学课程对我启发很大,使我的兴趣从哲学拉回到法哲学。我写了一篇课程论文,题目是《建构中国法哲学体系》。我把论文交给沈宗灵教授,并受到他的鼓励。习作当然非常幼稚,但这是一颗萌芽,十年后催生了我的《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一书。


图2

沈宗灵(1923—2012),浙江杭州人,

中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比较法学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理学和比较法学研究的开拓者与奠基人之一



图3、4

《刑法哲学》初版于1992年,当前已增补至第六版

第三位是龚祥瑞教授,他教我们比较宪法和行政法课程。在龚祥瑞教授的百科词条中,我查到龚祥瑞教授1980年重返课堂,为北大法律学系77级、78级学生讲授比较宪法课程的记载。此前,龚祥瑞教授一直在北大法律学系编译室从事翻译工作,为我们讲课是他复出以后第一次上课,因此龚祥瑞教授认真备课,讲授内容生动地吸引了学生。龚祥瑞教授十分喜欢接触学生,也是我在本科阶段联系最多的一位老师。龚祥瑞教授还邀请我们几位同学到他当时在中关村公寓的家里聚会,在他家后院落里留下了师生的合影照片。

1981年12月13日,在即将毕业离校之际,我们还和龚祥瑞教授一起到位于北大南门对面、军机处胡同尽头老虎洞附近的海淀照相馆拍照,留下了师生留念的珍贵照片。直到我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上研究生以后,龚祥瑞老师还到宿舍找过我,请我为他的《文官制度》(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一书整理书稿,该书是一本10多万字的小册子,可以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正式出版的第一部研究文官制度的书籍。龚祥瑞老师关于行政法治、宪政制度和比较法的方法论对我们年级同学都留下了深刻的记忆。



图5、图6

龚祥瑞(1911—1996),浙江宁波人,

我国著名宪法学家、行政法学家,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比较行政法学的重要奠基人

由于我们本科学习的四年,法治尚未恢复重建,除了1979年颁布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以外,其他十分重要的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都没有颁布,因此部门法的教学较为薄弱。对于我们学生来说,本科四年的主要学习成果还是在于法学基础理论,这对于我们此后无论从事哪个部门法研究都奠定了法学价值论和法学方法论的坚实基础。北大本科四年,虽然是在法学书籍荒芜的境况下度过的,但它却打下了我的思想和学术的底色。从本科阶段学习中,我获得的最大收获就是从这些任课教师身上获得的法治思想启蒙,也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师必须饱学,只有掌握充足知识并具有崇高学养,才能为学生授之以知识和开启学术之门。

1982年我从北大毕业以后,考上中国人民大学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师从高铭暄、王作富教授。1984年我又考上高铭暄教授的博士生,成为新中国第一届刑法专业博士。如果说,本科阶段是打基础广泛地接受各个学科、各个专业老师传授的法学知识,因而学习也是以广博为目标。那么,到了研究生阶段开始专业学习,主要是在指导教师的引导下,对法学的某个具体学科进行深入钻研,追求的是理论的深度。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对自己留下最为深刻印记的就是指导老师。其中,王作富教授是我的硕士生指导老师,高铭暄教授是我的博士生指导老师,他们是我从事刑法学术研究的引路人,也使我从北大的追求宏大叙事的思维模式转变为立足于法治实践深耕细作的学术风格。刑法学属于部门法学,在硕士生期间,高铭暄教授和王作富教授分别给我们讲授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其中,刑法总论具有较强的理论性,刑法分则具有较强的实务性。高铭暄教授的课程使我体系性地掌握刑法基本理论,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引导我进入刑法理论殿堂。特别是高铭暄教授传授的综述研究方法使我深受启迪,得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掌握刑法各个专题的研究现状和争议问题。王作富教授擅长于刑法各论,尤其是对疑难罪名具有深入研究。王作富教授对我的影响主要反映在注重司法实务,把刑法理论的应用性放在重要位置。王作富教授经常教诲我:刑法理论不能无病呻吟,而要解决司法疑难问题,这为我此后倡导并从事刑法教义学研究埋下了伏笔。

在两位导师的教导下,我改变了空中楼阁式的治学径路,而是立足于我国的刑法立法和司法实务,将刑法定位为经世致用之学。我的硕士论文《正当防卫论》和博士论文《共同犯罪论》都是针对刑法具体制度进行面向司法实务的研究,成为我最早出版的两部专著,奠定了我在刑法理论研究中的学术地位。此后我又转向刑法哲学和刑法教义学的理论研究,从而拓展了我国刑法的知识地图。



图7

《正当防卫论》初版于1987年,当前已增补至第四版

图8

《共同犯罪论》初版于1992年,当前已增补至第四版

总结我的求学经历,深切地感受到师者对学生的引领作用。通过对学生的培养,在我的任教生涯中,以我的导师为榜样,始终践行为师之道,这是一种学术生命的代际传承。

问题二:自1998年1月至今,您已经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28年有余,培养了近60名博士研究生与100余名硕士研究生,向社会输送了许多优秀的刑法专业人才,其中部分学生已经成长为学术与实务界的中坚力量。您始终将三尺讲台视作初心所在,以饱满的热情投入每一堂课,曾获得“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等荣誉。回顾教学生涯,在为法学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开展教学时,您是否有所侧重?您觉得自己的教学风格是怎样的?核心的教学理念有哪些?

陈兴良教授:

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教学是第一职责,因此,我始终把教学放在重要位置上。当然,教学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对于本科生来说,教学主要是授课,通过课堂讲课传授学科知识。对于研究生(包括硕士生和博士生)来说,教学主要表现为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在任教初期,我担任本科生的教学任务较多。对于本科生来说,讲授一门课程,是将该课程的基本内容讲解清楚,因而具有带领学生入门的性质。虽然讲授的内容是基础知识,但要想让学生真正掌握本科知识,尤其是引发学生对该学科的兴趣,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讲授内容的深刻和通透。

“深刻”是相对于皮毛式的肤浅而言的。如果作为一名教师,对本学科知识没有了如指掌的把握,就不可能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把问题讲清楚,而只能是浮光掠影式的点到为止,这是吸引不了学生的。“通透”是相对于窒碍而言的。一门课程的内容是贯通的,教师虽然是按照教学进度进行授课的,但讲课内容不能按部就班而应该前后呼应,既要给学生知识细节,又要让学生对知识框架具有高屋建瓴的俯视感。这就要求授课教师对课程内容具有通透的把握,而不能只是表面的认知。教师对教学内容越是认识深刻、通透,在教学中越是能够轻松自如、如数家珍般的娓娓道来,因而教学效果越好。

北大的本科生都是高考中脱颖而出的佼佼者,他们具有强烈的求知渴望、对课程内容的深刻领悟能力,并且能够提出问题,激发教师的讲课激情。除了完成常规的讲授以外,我还针对性地布置课外作业,提高学生的专业能力。例如,我曾经为2005级本科生讲授刑法,该课程是法学院本科生的基干课,教学时长一年,第一学期是刑法总论,第二学期是刑法各论,讲授内容主要是刑法的基本原理。虽然在讲课过程中会涉及案例分析,但由于时间有限,案例分析只能是法理讲授的补充。为此,我为听课同学布置了疑难案例分析,由他们在课余时间完成,作为考核平时成绩的依据。同学们在课下通过查找参考资料,结合课堂讲授内容,撰写了疑难案例分析文章。这些文章可以检验授课效果,也锻炼了同学们的写作能力。学生热情很高,对疑难案例分析十分深刻,充分反映了学生的思想深度和法理水平。我将这些疑难案例分析文章择其优者结集出版,书名是《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纳入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法科学生读本”系列丛书出版。该书对于入选文章的同学是一种鼓励,同时对其他法学院的刑法本科教学具有示范作用,充分展示了北大刑法学科的教学成果,因而受到读者的好评。可以说,本科刑法教学不是简单地复述刑法教科书的内容,而是要采用各种教学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图9

《刑法案例优秀作业选》于2008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对于硕士生的教学当然不同于本科生。硕士生在学习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基础上选择刑法作为专业,这是一种专业学习,在学习深度上远远超过本科的水平。因此,如何引导硕士生在此阶段能够更进一步,接触到更深的专业知识从而进入刑法的学术前沿,是教师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以我自己的经验,在完成本科阶段学习以后,对法律学科有了完整了解,但所掌握的法学知识还是有限的。若对具体专业的理论深度又缺乏了解,就会感到迷茫。这个时候,硕士生的培养就取决于传授本学科更加深入的知识。在我跟随高铭暄、王作富教授学习的时候,一方面是课堂讲授的内容超越刑法教科书的水平,因而吸引我深入钻研学科知识;另一方面是布置我们进行专题综述,以便掌握各个专题的理论现状。在我为研究生开设刑法课程的时候,参考借鉴综述方法,对选课同学布置专题综述,对每个专题分为学术史、本体论、判例研究三个部分,分别安排三位同学承担这三部分的专题综述。课前同学们认真查找资料收集判例,然后进行综述制作PPT。在课堂上,三位同学对三部分内容进行讲解,不仅介绍综述内容,而且进行评论,表达同学个人的观点。在课程过程中,教师进行讲评,既有总结又有点评,提升各个专题的理论层次。这样一种学生和教师、课堂内和课堂外的互动式课堂教学模式,在加深课程内容的同时,培养了学生的综述、写作和讲述能力,这是一种综合的课堂学习方式,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课堂综述和评论的内容使同学对某个专题有了深入了解,还收集了相关资料,为课程结业论文和硕士学位论文的写作奠定了基础。因此,北大刑法专业法学硕士的培养模式使学生受到专业训练,具有较强的学术能力,也为博士生培养输送了人才。

最后是博士生的教学。法学院已经很少为博士生开设课程,因而博士生的课堂学习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博士生以自学为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博士生导师可以放任不管。博士生导师的培养职责主要体现在为博士生指引学术方向,把握博士论文的写作进度,使得博士生能够按期完成学业,取得博士学位。应该说,文科博士生和理工科博士生的培养是存在重大差异的。理工科的博士生是跟随导师做课题项目,如果导师没有课题以及经费的支撑,则根本不具备培养博士生的物质条件。因此,理工科博士生和导师的合作关系更为密切,学生和导师的成果也是共同署名。但文科的博士生只是挂在导师名下,学习是自主的,导师对学生只是给予指导,学术成果也是界分清楚的,导师通常不与学生共同署名。在这种情况下,文科博士生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就不像理工科那样具体,而是以指引研究方向为主。学生的读书、思考和写作都是独立完成的,导师负责学术把关。因此,文科博士生具有更大的学术自主性,导师的作用也与理工科导师截然不同。在这种情况下,文科博士生导师对学生的“收”和“放”之间如何拿捏,是一个值得关切的问题。如果管得过多,不利于学生的自由发展;反之,如果放任不管,则不能对学生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导致培养结果的不可预见性。我的态度稍微偏向于给学生更多的自由,但又时刻与学生保持互动,了解学生的学习动向,必要时及时予以提醒。更为重要的是,导师要以身作则,以身教带动学生的学习和研究,起到榜样的作用。

因材施教是我国古代教育的重要思想之一,这里的“材”不仅是指个体的受教育者,而且还指不同的培养目标的受教育者。因此,教育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要根据不同受教育者的实际状况和培养目标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教学。在本科教学中,由于听课人数多,当然不可能进行个性化的教学。到研究生阶段,尤其是博士生阶段,由于学生人数较少,因而能够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养。在研究生的指导过程中,我深刻地感觉,教师的教学只是外因,虽然对学生能够起到启发和引领作用。但最重要的还是调动学生内在的求知欲,只有激发了学生的学习渴望,教师才能顺势而为地引导学生逐步走向学术之路。教师不能对研究生进行知识灌输,也不可能代替研究生读书和写作,只能在关键处进行点拨:如果学生做的是对的,则加以鼓励;如果学生做得不对,则加以纠正。通过这些看似不起眼的指点,保证学生能够在正确的方向上向前行进。这就是为师者应当做的辨正纠偏,指导教师的职责也正在于此。

问题三:多年来,您一直坚持亲自授课并参与教学改革,形成了一系列经典课程,其中一些更是为国内刑法专业教学开辟了先河,例如外国刑法专题、判例刑法研究、刑法案例研习。回顾教学生涯,您印象最深的课程设计有哪些?它们对于弥补当时国内刑法学教学的“空白”有何意义?您觉得一门好的法学课程应该具有什么特点?

陈兴良教授:

对于成熟的学科来说,课程和教材都是稳定的。因此作为教师,很难在课程设计或者安排上还有想象空间。当然,对于法学学科来说,随着立法和司法的发展,法学教育也应当随之适应。我们过去在刑法课程教学中,都是以讲授为主。讲授内容是刑法教义学原理,这是法典法的特征所决定的。因为在实行法典法的体制下,法律是以法典为载体的,尤其是像刑法、民法这样传统的部门法,都有完整的规范体系,它为部门法的教学提供了模本。然而,在判例法国家法律存在于判例之中,因而更为重视的是判例教学法。我国属于法典法国家,成文法极为发达,中国古代就有历史悠久的律学传统。因此,课堂上系统教授法律原理就成为主要教学方法。但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变化的,自从2010年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以后,指导案例、入库案例、典型案例等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具有重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律载体呈现出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双重模式。当然,成文法的主体定位并未动摇,判例法只是起到补充作用,这与判例法国家是不同的。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学活动中,应当引入案例教学法。在刑法研究中,我历来注重刑法的判例研究,通过对疑难案例的深入分析,可以为刑法教义学增添具体裁判规则。我出版了《判例刑法学》(上下册)一书,它既是刑法理论研究成果,也是刑法教学的重要参考资料。在刑法教学中,我较早开设刑法判例研究的课程,以此弥补刑法教义学的不足。


图10

《判例刑法学》初版于2009年,当前已增补至第三版

我认为,一门好的法学课程应当既能提供法学规范知识,具有法教义学的内容;同时又应当提供法学方法论的训练。因为法律规范是在不断变动之中的,即使是刑法这样的基本法律,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要求,刑法也还是经常修改的。从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我国立法机关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不断对刑法文本进行修改补充,迄今已经颁布了12个《刑法修正案》,修正内容和范围都是极为可观的。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教学就不能满足于对法律文本的注释性知识的讲授,而且要将刑法方法论贯穿其间。只有领会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掌握刑法思维、刑法解释和刑法推理等刑法方法论,才能面对不断修改的刑法规范而能够保持平常之心。因此,我认为,法学教学不能只是解读法律文本,更为重要的是进行刑法思维的训练,掌握刑法解释方法。只有这样,法学者才能以不变应万变。


图11

《刑法方法论》(上下册)于2025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问题四:对于学生,您最注重培养他们何种核心能力?您曾提到:法科学生要一定程度地涉猎哲学、逻辑学、社会学等知识,那么应当如何看待法学专业教育与通识教育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在您看来,法科学生应该去实习、做实务吗?尤其对法学博士生而言,他们应当如何接触司法实践或者进入社会田野?

陈兴良教授:

法学是一门以人文社科为基础的具有职业导向性的专业学科,因此对学生的专业能力的培养是极为重要的。我们的学生毕业以后大部分进入公、检、法等机关从事公务活动,行使公权力;或者在公司、企业担任法务,或者从事律师业务。这些法律职业岗位对从业者提出了较高的专业要求。因此,在大学接受法学教育的时候,首先应当注重专业素质的养成。否则,如果专业不精,难以胜任岗位要求。法学院培养的虽然是法律专业人才,但对他们的素质要求不能仅限于法律知识,而且还要有丰厚充沛的人文素养。因此,法律人才的标准是既能满足业务岗位的专业要求,同时又具有独立思考能力。这是法学院学生应当具备的核心能力,也是法学人才安身立命的根基。

这里涉及专业教育和素质教育之间的关系,对此是存在争议的。我认为,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应当把通识教育放在重要位置,这是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的优势之所在。

法学是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也是最早进入大学教育体系的学科,具有较强的职业性。然而,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法学,自近代诞生起,就不断地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汲取知识养分,最终成为一门既有深厚人文社科基础,同时又具有专业教义学知识的独特学科。前些年我国法学界曾经出现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把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置于对峙的立场,我认为这是不妥的。其实,法学首先是法教义学,也就是采用教义学方法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建构与体系化。其中,刑法学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主体部分是刑法教义学。当然,法学不仅是法教义学,而是还包含了社科法学。例如在刑法学中,还包括刑事政策学、犯罪学、刑罚学等采用社科方法对刑法中的犯罪和刑罚现象进行研究而形成的知识内容。对于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生来说,不仅要精通刑法教义学,而且还要具有深厚的人文社科知识基础。唯有如此,才能行稳致远。在法学院学习期间,学生不能只是埋头于法学知识的汲取,而且还要广泛涉猎人文社科书籍。可以说,法学院并不是单纯的法律职业教育机构,而是高层次法学人才培养机构。

这里存在一个如何看待法律实务能力的训练或者培养的问题。学生在校应当以学为主,适当地接触司法实务是必要的,也是应该的。例如深入司法实务进行田野调查,掌握第一手数据,增进对法律实务的深切感受。但现在有些同学,考虑到就业因素,过早就到律所实习,甚至不惜旷课。这种做法是极为短视的,也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事实上,将来到法律事务单位要从事一辈子法律事务性工作,但在校学习,尤其是在北大这样人文气氛浓厚的校园学习的机会是十分难得的。如果不珍惜在校有限的学习机会,而是旷课去法律实务机构实习,这是本末倒置。

问题五:作为一名刑法学专任教师,您曾经出版过多部独著教科书,如《规范刑法学》曾获得“司法部法学教材与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判例刑法学》曾获得“第六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在您看来,一本好的法学教材应当满足什么条件?它在教学过程中需要发挥什么作用,如何与教师课堂口授之间保持协调?作为一类独特的学术作品,法学教材与法学专著等其他种类之间有何区别?

陈兴良教授:

如果说剧本是一剧之本,那么教材就是教学之本。教材来自于研究成果,同时又接受教学实践的检验。法学教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学教材的繁荣。我国的法学教材从主编制到独著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变时期。在1980年代初期,我国法学教育恢复不久,由于法学教师的匮乏,难以独自编写法学教材,因而通行主编制的法学教材。当时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的法学统编教材,在法学教育恢复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高铭暄教授主编的统编教材《刑法学》就受到广泛欢迎。作为当时的学生,我从《刑法学》中受到刑法知识的启蒙,印象深刻。此后随着法学研究深入发展,法学教师人才的精英化,具备了独著式教材编写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各个法学学科都出版了学者型教科书,刑法学科也是如此。当然,并非每个学者都必定会编写教科书,编写教科书需要一定门槛。

我的刑法教科书编写规划不是出版一本内容庞杂的刑法教科书,而是根据不同知识层次编写刑法教科书。我有5部著作可以归之于教科书的范畴:第一是《规范刑法学》(上下册),该书1993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初版,此后随着刑法修订,我不断对该书进行增补,至2023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五版。这是以刑法典为模本编写的包括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体系性刑法教科书,它适合于本科教学采用。这是我最具代表性的刑法教科书,以系统全面为特点。第二是《教义刑法学》,该书2010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至2017年出版第三版。《教义刑法学》一书以专题形式呈现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适合于作为研究生的教学参考读物。第三是《本体刑法学》,该书2001年由商务印书馆初版,至2017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第三版。《本体刑法学》一书以正文和注释分离为写作特征,系统展示刑法总论的法理。第四是《判例刑法学》(上下册),该书2009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至2024年已经出版第三版。该书以疑难案例为线索进行深入分析的刑法著作,内容涵盖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该书以分析法官的裁判理由和法律思维为特点,紧密结合司法实务中的案例,因而具有较强的刑法实务性。第五是《口授刑法学》(上下册),该书2007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初版,至2017年出版第二版。该书是以课堂讲授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的录音整理稿为蓝本形成的课堂实录性刑法教科书,反映了课堂讲授刑法的真实内容,并且语言兼顾口头表达的特点,具有可读性。以上五本刑法教科书是从不同侧面对刑法的基本原理进行了体系性的阐述,反映了刑法知识状态,适用于不同层次的法科学生。如果把这五本刑法教科书篇幅相加,总字数达到500余万。


图12

陈兴良教授“刑法教科书”著作一览

最后应当说明,教科书是某个学科知识的体系书,因而它的内容较为全面系统地展示着某个学科的完整知识。因此,教科书是体系性知识的呈现,它不同于专著。专著是专题性著作,它是对某个专题的深入研究成果。就教科书和专著二者的对比而言,前者反映研究的广度,后者反映研究的深度。当然,现在有一种专著性教科书的说法,意思是达到专著程度的教科书,因而是教科书的广度和专著的深度的统一。我认为,专著和教科书本身就是两种不同的文体,专著的专题性和教科书的体系性两者不可能统一于一本著作。也就是说,教科书的每个专题都达到专著研究深度是完全不可能的。因此,我并不赞同专著性教科书的说法。

问题六:您是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凝聚着您学术硕果的研究文集《刑法研究》(共13卷,681万字)荣获“北京市第十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以及2026年“中国政府出版奖”。一直以来,您坚持用深厚的学术功底反哺教学,将前沿研究融入课堂。作为一名教师,您如何看待教学与科研之间的关系?

陈兴良教授:

教学和科研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对于研究型大学的教师来说,始终是一个需要直面的问题。如前所述,大学教师的第一职责是教学。但研究型大学的教师还有另外一种身份,这就是学者,应当从事学术著述。大多数人都只是看到了这两个身份之间在时间和精力上的冲突,而没有看到两者之间在实质上的契合。


图13

《刑法研究》共13卷,收录了陈兴良教授从1984年到2020年跨度长达36年间

所发表的全部论文和其他作品

大学教师的教学不同于中小学老师,中小学老师的教学完全以课本为核心,传授的知识也受到课本的限制。因此,中小学老师的教师身份更为严苛地规范着其教学行为和教学内容。但大学教师,尤其是研究型大学的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应该是自己的研究成果,因而科研活动对于教学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如果说,本科生的教学内容是本学科较为稳定的基础知识;那么,研究生教学的内容应当是本学科的前沿知识。作为一名教师,只有在课堂上讲授的是自己的研究成果,才能使学生感同身受地进入学术研究的场景。因此,科研对于教学具有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


图14

“陈兴良作品集”是陈兴良教授个人专著以外的其他作品的汇集

我在教学过程中,将科研成果反映在教学活动中,这样就能引导学生进入刑法学术研究的前沿。任何知识都是不断进化的,更不要说法律知识,它随着立法和司法活动的演进随之而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一名刑法教师提供给学生的知识应该是反映立法和司法的最新状态,体现刑法科研最新进展的科研成果。例如,我国刑事政策会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而调整,从1980年代的严打刑事政策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转变,对于刑法的立法和司法都带来重大影响。在刑法理论中因应刑事政策的变化,刑法理念和刑法理论也要进行调整和适应。如果我们的刑法教学内容不能跟随刑事政策的变化而进行修订和改变,那就会落后于法治的发展。由此可见,刑法教学内容应当与时俱进而不是一成不变。刑法教义学是以刑法规范为逻辑出发点的规范科学,因此,刑法规范的改变对刑法教义学的内容带来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刑法教学活动中就应该反映最新的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动态,以及刑法教义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我在教学活动中,始终将教学内容的学术含量作为提升教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同时注重教学对科研的反馈和反哺作用,真正做到教学相长。

问题七:多年来,您在北大的课堂上、在全国各地的讲座中、在云端的虚拟教室里,为北大乃至全国的刑法学子传道授业解惑。他们旺盛的青春活力和求知欲望同时也在感染着您,这是一个教学相长的过程。在您看来,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是人工智能的兴起和加速演进,未来的法学教育将有哪些新的特点与趋势?面向这些特点和趋势,您对年轻一代的法学教师们有什么样的期许?对年轻一代的法学生有什么样的寄语?

陈兴良教授:

法学教育具有悠久历史,它伴随着法治成长的整个过程,对法治发展、人才培养、知识提供,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当然,法学教育也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进化。应该说,法治社会对于法律人才和法学知识的需求是十分强烈的,这就为法学教育提供了前进的动力。目前我们正处在一个人工智能的奇点时刻,从网络社会到人工智能社会,两个社会发展阶段是如此相近,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挑战。我们刚刚适应网络社会的法律治理,人工智能社会又提出了更为尖锐、更为紧迫的课题。法律职业、法律人才和法律理论都在人工智能面前需要重新审视、重新适应。

对于人工智能社会中法学教育的改革方向,这是需要认真思考的。传统的法学教育还是书本式地讲授法律规范和法律原理。但在人工智能社会中,法律操作和法律运作的方式发生了根本改变,因而以培养法律人才为使命的法律教育也应该重新定位。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模式还有待于探索,例如人工智能使得知识的获取变得十分容易,过去那种以知识灌输为主要的法学教学模式就难以为继。法学教育应当从知识灌输改变为人工智能方法的掌握与运用为中心的教育体系,因而发生从知识论到方法论的转变。掌握和运用人工智能并将之作为实现法律治理目标的工具,就成为法律人进入人工智能时代的入场券。

人工智能的出现是一个时代的结束和另外一个时代的开始,人工智能对人类社会带来的影响和冲击是巨大的。作为以往时代的过来人,我们已经落伍于人工智能时代,也许我们会是最后一批人工写作者。每个时代的人都有每个时代的使命,对于年轻教师和更为年轻的学生来说,如何应对人工智能社会的到来,这是必须完成的历史使命。

结语

“教师的职业特点具有累积效应,教书育人要躬身投入一辈子。”自1998年起,陈兴良教授已经在燕园的三尺讲台上辛勤耕耘了28年。于他而言,为师者的职责,不是简单灌输知识,而是激发志趣、传承薪火;为学者的使命,也不是建造空中楼阁,而是立足实践、经世致用。在他的著述中,理论的光芒穿透了纷繁的法律世界;在他的培育下,一批批弟子成长为学术与实务领域的中坚力量。

从新中国第一届刑法学博士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一级教授,这是他个人的“黄金时代”,也是他为北大法学教育倾心付出的“光辉岁月”。我们坚信,北大法律人将继续传承、发扬代代学人的求知热忱、独立精神与学术理想,走向更加辽阔的法治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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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孙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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