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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第1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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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收到了,辛苦法院帮忙解除保全,感谢法官耐心调解!”
近日,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向承办法官打来电话。一起涉企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纠纷,在法院调解下顺利了结,双方矛盾顺利平息。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8日,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设备供货及安装调试。合同明确约定项目总价款为294900元,同时确立了分阶段付款模式:合同签订后支付30%预付款,设备送达工地并经现场验收合格、进场安装前支付35%进度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且验收合格后支付30%尾款,剩余5%款项作为质保金,质保期限为2年。但设备安装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拒不支付剩余尾款,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沟通均未能达成一致,纠纷持续僵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设备有限公司依法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方相应财产,保障债权顺利实现。
审理经过
案件受理后,鉴于本案属于涉企商事合同纠纷,若简单作出判决,易造成双方陷入诉讼拉锯,加重企业时间与经济成本,还可能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破坏商事合作基础。承办人坚持 “善意文明司法、实质性化解纠纷” 理念,摒弃 “一判了之、一保了之”的机械办案方式。针对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经过严格审查,依法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通过合法适度的财产保全措施,有效固定被告财产,筑牢原告合法债权的保障底线,为后续矛盾化解奠定坚实基础。保全措施落地后,承办法官聚焦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开展多轮居中调解。一方面耐心向被告释法明理,梳理合同履约事实、讲解商事合同法律规定,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引导其正视自身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充分倾听原告诉求,协调双方合理利益诉求,积极搭建沟通和解桥梁,尽力促成纠纷柔性化解。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与专业引导下,双方企业摒弃对立心态,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协议签订后,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设备有限公司见自身权益已全部实现,随即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经过快速审核、高效办理解封手续,及时解除对被告企业财产的冻结措施,彻底消除保全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实现案件全流程妥善处置,真正达成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汝城法院运用“以保促调、保调相融”工作机制,高效化解涉企商事纠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新时代人民法院善意文明司法、精准服务市场主体的司法担当。下一步,汝城法院将持续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工作理念,落实善意文明司法理念,持续完善涉企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以精准、高效、暖心的司法服务,实质性化解各类商事纠纷,全力护航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供 稿」刘志雄
「编 辑」谭 娟
「一 审」唐盼霞
「二 审」胡敏刚
「三 审」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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