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邮箱: ymq120@yeah.net 对于来稿,默认为原创
27岁的朱女士自测怀孕后,先后5次到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诊断为先兆流产、宫外孕不排除。她加了主治医生的私人微信,想着方便咨询。
2月25日发给医生检查单,医生微信回复"孕酮低,口服孕酮"。2月26日问保胎药继续吃吗,回了一个字"吃"。3月4日再发检查单说流了血块,医生回"妊娠囊不太好,可能是流产了,孕酮停,吃生化丸、益母草"。
没挂号,没面诊,没病历——只有微信对话框里的几句话。
两天后朱女士突发剧烈腹痛昏厥,送医抢救发现盆腔积血1000毫升,左侧输卵管破裂切除,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医生在未确定患者身份、未完成完整诊疗流程、未充分排除宫外孕风险的情况下,通过私人微信草率给出诊疗建议,存在医疗过错。患者自身未及时线下就诊也有一定责任。最终判决医院承担75%责任,赔偿15.6万余元。
卫健委:这5种行为,都是非法行医
今年8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会上,发言人强调:"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在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内开展。"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以下5种行为均构成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执业资格擅自行医
没有医师资格证,不管是"祖传手艺""久病成医"还是"自学成才",只要给人看病开药,就是非法行医。《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
二、私自开展诊疗活动
家里没有急救设备、没有院感控制流程,出了事要承担的不只是医疗事故责任,还有非法行医的责任。
新疆昌吉李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起在其家中开展诊疗活动,共收取诊疗费用5820元,被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当事人辩称"我有证",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
![]()
三、超范围执业
《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湖南娄底一名内科医师段颖,在门诊为患者开具中医拔罐、手指点穴、针刺等项目,而其执业证书上注册的是内科专业。执业范围之外的操作,被处以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山东沂南医师张学彬未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被罚款20000元。
四、在未登记的场所开展执业活动
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在未登记的场所开展执业活动。执业地点是医疗机构,不是微信群。
四川广元某诊所未登记互联网诊疗服务,擅自在微信上为患者诊断并邮寄药品,被罚款5000元。内蒙古奈曼旗某村卫生室未进行执业登记便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被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0元。
《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私人微信不属于合规的互联网诊疗平台。
![]()
![]()
好心和非法之间,只差一次截屏
很多医生觉得委屈:患者来问,总不能不理吧?不理说没人情味,理了出事要赔钱。
但法律不看好心,只看行为和后果。你在微信上给出的每一句诊疗建议,都是可追溯、可取证、可定责的电子证据。
不是说不能回消息。但回什么、怎么回,有讲究。告诉患者"来医院挂号面诊""挂急诊""马上去急诊",这是引导就医,不是诊疗行为。而在微信上开药、调药、判断病情进展——这是诊疗行为,不在医疗机构内发生,就是非法行医。
好心不是免责理由,微信不是执业场所。一句"吃"字值15.6万,下次回复前想清楚:这条消息,是引导就医,还是诊疗行为?
来源:规培助手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