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通报会,梳理近三年审理的此类案件特点,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两家为同一科技公司提供人才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发生争执,一方收到客户百万罚单后,指控另一方恶意匿名举报构成商业诋毁。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商业诋毁的成立须以“信息虚假”为前提,原告既未能证明举报内容不实,也未能证实被告系举报人,故驳回其全部诉请。
原告某管理咨询公司诉称,原告为提供人才咨询、人才推荐、人才招聘服务的专业公司,被告为一家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公司。原被告均为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人才推荐服务,具有竞争关系。2024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邮件,邮件称“因为收到贵司在某网络科技公司投诉我司,发现存在不正当竞争,经过调查,发现了贵司一贯以来不正规的行为,现要求贵司撤回投诉并消除不良影响。如继续投诉侵害我司合法权益,我司会提交相应证据给某网络科技公司,帮助其准确判定”。随后,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通知原告,收到对原告的匿名举报,举报称:原告在与第三人合作期间多次挖猎第三人在职员工,并成功挖猎贺某等员工。现第三人通知原告对原告予以罚款100万元并取消合作。结合2024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的电子邮件内容与第三人收到的匿名举报信内容,原告认定被告系匿名举报人具有高度盖然性,可以确认向第三人进行匿名举报人就是被告。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可能争夺交易机会、损害竞争优势等广义竞争关系,被告利用不实信息举报竞争对手,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利用不实信息对原告举报,违反了法律规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石景山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第三人某网络科技公司收到的匿名邮件内容是否真实;二、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传播了虚假信息。关于争议焦点一,第三人收到相关邮件后,在内部进行了核查,并给原告一定时间予以澄清,但原告未能证明邮件所反映的情况不属实,第三人遂采取了终止合同并扣减100万元的严厉措施。在此情况下原告并未基于合同关系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匿名邮件中所列的事实为虚假。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匿名邮件内容不属实。关于争议焦点二,首先,在原告与被告的交流过程中以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均明确表示未向第三人发送匿名邮件。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该邮件系被告发送;其次,即使该邮件确系被告发送,法律需要规制的也是传播虚假信息,而非披露事实情况,故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匿名邮件所载信息为虚假。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向第三人发送了虚假信息,造成了原告相关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撤回投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举报投诉行为构成商业诋毁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具有损害竞争对手商誉的主观恶意,二是举报投诉所披露内容具有虚假性或误导性。若举报投诉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虽部分内容属实,但通过剪裁事实、误导性呈现等方式刻意贬损对手商誉的,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商业诋毁。基于客观事实的正当披露行为则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在举证规则层面,原告应就举报投诉所披露信息的虚假性或误导性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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