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本身有旧疾、基础病,工作受伤致残,企业就能按比例少赔工伤款?太湖法院最近审了一起这样的案子,答案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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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这样的
赵某入职某水电公司担任水电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入职 5 个月后,赵某在工作过程中意外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 劳动仲裁支持了赵某的赔偿请求,水电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公司向赵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 19 万余元。 该公司仍然不服,提起上诉,提出抗辩:赵某本身患有颈椎病、腰椎病等基础疾病,本次伤残和自身旧疾关系很大,应当按照疾病占比减免赔偿、打折赔付。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院怎么判
这起工伤纠纷案件,一审、二审均认定旧疾不能抵扣工伤责任。 工伤保险纠纷适用法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劳动者既往基础疾病、旧伤病史,不属于可以减免用人单位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不能以此要求按照损伤参与度减少工伤赔偿金额。 人身损害案件的损伤参与度规则,不能套用到工伤赔偿领域。伤害一旦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且完成伤残等级评定,就已经完成工伤与伤残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法定判定。无论劳动者是否存在旧疾,都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减轻赔偿的理由。
法官提醒
为职工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企业可以通过参保分散用工风险。 如果没有参保,职工发生工伤,全部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归咎劳动者自身体质来转嫁用工风险。
来源:太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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