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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查处多起婚介所“牵线”闪婚诈骗案件,不法分子与不良婚介勾结,以“快速成家”为诱饵,让受害者在短短数周内经历“恋爱-订婚-破财-人去楼空”的骗局。以下结合我市发生的真实案例,揭露作案手法,以提高群众辨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
案例一:
中介费,明的收一笔
暗地又骗取一笔
2025年10月份,赣州某县村民大刘(化名)年过三十仍未成家,父母十分着急。在家人催促下,到本地一婚介所进行征婚。本地婚介所通过与相邻县一家婚介所,以及广东某地一家婚介所的沟通联系,将广东籍女子林某介绍给大刘。十月下旬,大刘和家人跟着三家婚介所的“媒人”来到广东某地见到了女子林某。林某虽说没有“天生丽质”却也算对上了大刘的眼,大刘及其父亲表示同意这门亲事。随即在婚介所催促下,两天凑出彩礼钱交给了“媒人”,并在某地民政局领了结婚证。
从认识到领证,虽说仅仅只有短短的3天,但大刘和家人认为终于完成了一件“人生大事”,对美好生活也充满了憧憬。哪知“故事”才刚开了个头,来到大刘家的第二天,林某就提出要给她买金子,大刘苦于囊中羞涩无法满足林某的意愿,林某就玩起了“一哭二闹三上吊”,折腾一个多月后,竟然离家出走,玩起了“失踪”、不知去向。
花了全家积蓄娶个老婆,最后空欢喜一场、人财两空,大刘一家无奈之下选择了报警求助。经缜密调查,警方发现其中存在“猫腻”。大刘的这场“闪见”“闪婚”“闪离”,是几个婚介所“媒人”明修栈道却暗度陈仓的结果,目的就是骗取大刘的钱财。紧接着警方派出精干警力,辗转三省多地将婚介所“媒人”杨某、王某及女子林某抓获。至此,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原来,婚介所吴某、王某等人以“婚介”作伪装并利用信息差,故意隐瞒实际彩礼数额。女方要求彩礼钱10.8万元,吴某、王某却向大刘谎称女方需要20万彩礼,虚报的9.2万被吴某、王某私下瓜分。此外,大刘按三家婚介所要求,给予介绍费9万元,其中吴某、王某分得4万元,其余两家婚介所分得2万、3万。同时,吴某、王某还蓄意隐瞒林某曾经的过往,在大刘与林某见面时耍手段,还授意林某婚后找理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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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中介”与“新娘”沆瀣一气
狼狈为奸
曾某(女、广东籍)在广东河源某地经营一婚介所,在认识肖某(女、广东籍)后,便心生贪念隔三岔五鼓动肖某,利用假相亲、假结婚骗取他人的钱财。禁不住曾某的诱导和金钱的诱惑,肖某丢掉了自己的底线,便与曾某开始合作。
曾某利用手中的信息源,让肖某认识我市村民阿斌(化名),并教唆肖某先与阿斌见面,在收到钱后便寻找机会,制造夫妻不和的矛盾,而后寻机一走了之。
在曾某的操作下,2025年10月,肖某与阿斌在广东河源相见。第二天,阿斌在中介的催促下,与肖某签订婚姻协议,付了彩礼钱及中介费。十天后,肖某反悔不想结婚,但因彩礼用于还款所以无法一次性退清,并找理口离开了赣州。阿斌微信联系肖某,肖某表示不愿意退还钱财,也不愿意当面协商。同时,曾某也联系不上。阿斌意识到被骗后及时报警。警方随后展开侦查,将曾某、肖某抓获。经查,曾某、肖某还以同样方式在其他地方作案。
常用作案手法拆解
1.婚介所“包装”引流
不良婚介所用“成功率100%”“本地优质资源”为噱头,通过传单、网络广告吸引受害者缴费入会,甚至伪造“成功案例墙”和营业执照,掩盖非法经营事实。
2.“婚托”精准伪装
诈骗团伙安排专人扮演“适婚对象”,多为30至40岁之间,人设多为“温柔贤惠”“事业稳定”“单亲家庭急嫁”等,利用受害者的婚恋焦虑快速建立信任。
3.“亲友团”配合施压
骗子安排同伙伪装成“父母”“亲属”,以“彩礼是习俗”“保障女儿婚后生活”等理由,向受害者索要高额彩礼,且要求现金或无备注转账。
4.得手后“蒸发式”脱身
受害者支付钱财后,“婚托”会以“筹备婚礼”“处理家事”等借口短暂离开,随后彻底失联;婚介所则立即撇清关系,认为只负责牵手成功,女方失联是婚后行为。有的甚至关门跑路。
警方提示
1. 查资质:远离“三无”婚介
选择婚介前,务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其营业执照,确认经营范围含“婚姻介绍服务”。对无固定场所、无合同、无发票的“三无”机构,坚决拒绝。
2. 核身份:警惕“速成”对象
对婚介介绍的对象,可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等材料(可隐去敏感信息),并通过视频通话、实地探访其工作单位等方式交叉验证。若对方3天内提订婚、1周内谈彩礼,务必警觉。
3. 管钱财:转账必留痕
支付彩礼、礼金等大额款项时,务必通过银行转账,并在备注中明确写明“彩礼(用于XX与XX订婚)”。同时,务必妥善保存聊天记录、婚介合同、收款收据等所有凭证。坚决不采用现金交易,避免事后取证困难。
4. 遇骗即报警:保留全证据
一旦发现对方失联或婚介所推诿责任,应立即收集包括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婚介合同以及所能获取的“婚托”及其“亲友”的身份信息线索,并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前往辖区派出所报案。
婚姻需谨慎,婚介有风险。请大家牢记:真正的缘分需要时间沉淀,切勿因“急于脱单”沦为诈骗分子的“提款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赣州政法
编辑:陈薏如
审核:赖家美
审定:林慧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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