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15时10分许,随县万和镇刘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鄂S****7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S264省道1km路段时,被随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四中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抽血检验, 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5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定标准。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曾于2018年9月3日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南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行为已构成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属再次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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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刘某在踏进拘留所大门前后悔不已。目前,刘某已被依法执行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来源:随县公安
总编: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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