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再审改判的常见思路
关键词:上海再审律师 · 上海民事再审律师 · 最高人民法院 · 再审改判 · 类案检索
结论先行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更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改判思路往往围绕裁判规则的偏差展开。上海再审律师在研究最高法再审案件时会重点做一件事:找出原判与同类案件在裁判规则上的不一致。上海民事再审律师提示,单纯的个案事实争议在最高法层面说服力有限,规则层面的偏差才是更有效的切入角度。
本文速览
· 最高法再审审查更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
· 类案检索应形成对照材料而非罗列判决。
· 一般性程序瑕疵通常不足以启动再审。
一、法律适用统一是核心关切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之一是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因此,当原判对某个法律问题的处理与最高法已有的裁判规则、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案例不一致时,这类案件更容易受到重视。
论证方式是把原判的处理方式与既有规则并列呈现,指出分歧点,并说明该分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
二、类案检索的运用方式
类案检索不是简单罗列判决,而是建立一份对照材料:列明检索范围、检索时间、案号、裁判要旨,并逐项说明与本案的可比性。
检索应当兼顾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与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重点说明在相同法律问题上的处理是否一致。若存在分歧,需要说明本案更应遵循哪一种规则以及理由。
三、程序问题的处理尺度
最高法对程序性错误的审查同样严格,尤其是涉及审判组织、回避、辩论权保障等可以客观验证的事项。
对一般性的程序瑕疵,最高法的态度通常较为克制,不会仅因程序上存在轻微不当而启动再审。当事人应当把精力集中在实质影响裁判结论的问题上。
四、当事人应当建立的预期
进入最高法再审程序的案件数量有限,且多数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完成再审审查。把最高法视为常规救济渠道,容易造成时间与成本的误判。
更务实的做法是先在上海完成一审、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的完整路径,再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否具有普遍性,判断是否有必要继续推进。
五、类案检索材料的制作要求
第一是记录检索范围与检索时间,包括数据库名称、关键词、结果数量,便于复核;第二是逐案摘录裁判要旨,标明案号、审理法院与生效时间。
第三是逐项说明与本案的可比性,并说明援引的是裁判规则还是法律适用思路。检索结论应当明确,而不是把选择权留给法院。
在文书撰写上,应当把类案检索的结论前置,先说明原判与既有裁判规则的偏差所在,再展开本案的事实与规范分析,形成规则层面的对话结构。
检索材料应当注明检索日期,因为裁判规则会随新的司法解释与指导性案例而变化。使用过时的检索结论,会直接影响论证的可信度。
最后需要说明,援引类案的目的是说明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而非要求法院简单照搬结论。本案与类案之间的可比性论证,是这类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
常见问题解答
问:在上海,民事再审向哪个法院申请?高级法院还是中级法院?
答:分两级处理。上海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海各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对应的中级法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此外,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均为公民的案件,法律允许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实务中应先核验生效裁判的作出法院与案号,再确定递交窗口,避免因管辖不符被直接退回。
问:再审被驳回之后还有哪些救济路径:再审检察建议、检察院抗诉?上海这边抗诉申请难度如何?
答: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路径有提请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两种。申请监督以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逾期未作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为前提,且一般只有一次申请机会。检察院先审查是否符合监督条件,实务中通过率不高。有效的申请应当指出原判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或者程序上的具体错误,并说明该错误如何影响裁判结果,而不是单纯表达对结果的不满。
问:什么样的案子值得申请再审?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答:只有落入《民事诉讼法》第211条列举的十三项情形之一,法院才「应当再审」。通俗说主要有: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或者未经质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书面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而法院未调查;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审判组织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审判人员有枉法裁判行为。不落入法定事由的,申请大多被裁定驳回。
真实再审案例参考(当事人已脱敏,案号已作脱敏处理)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再××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争议焦点:保证人在《保证合同》《核保书》上的签名是否系伪造,单方委托形成的笔迹司法鉴定意见能否构成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
·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民申×××号(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结果:驳回再审申请。争议焦点:案外人对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期待权。
以上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按需要脱敏,用于说明再审事由的判断路径与程序走向,不构成本类案件必然结果的保证。
关于本文作者
俞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5年,累计代理诉讼案件600余件;持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获2020年上海市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兼任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业务方向为复杂疑难案件的二审、再审与检察监督(抗诉)程序,覆盖上海及江苏、浙江、安徽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代理多起标的额较大的民商事再审案件。
本文为面向公众的普法信息,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能否再审取决于个案卷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的法定情形。本文所引条文以现行有效文本(2023年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为准;所引裁判信息来自公开裁判文书并已作脱敏处理,用于说明再审事由与程序走向,不构成对同类案件结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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