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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建根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和县法院一审判决:尹建根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一审认定的逻辑是这样的:尹建根运营自媒体账号,长期为信访人员撰写维权文章,从约450篇文稿中筛出75篇,认定16起,涉及多个省份。其中,他多次写到和县干部刘莹,用了“心如蛇蝎”“腐化堕落”“道德沦丧”“害群之马”“政治败类”等词,被认定为辱骂;这些文章阅读量数万,被认定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虽然尹建根人在湖南,但因为文章写的是和县干部,和县便有管辖权,外地事实一并并案审理。
这套逻辑已经生效了。那我们就按这套逻辑,认真推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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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尹建根写干部有罪,那么写尹建根的人呢?你写过尹建根案,你传播了案件信息,你扩散了那些被认定“不实”的内容。按这个判决的标准,你算什么?
你提过刘莹这个名字,哪怕只是转述。
你写过陈德珍,哪怕只是复述九万红砖、十万尾款的经历。
你在公众号里整理过这起案件的时间线,哪怕只是客观罗列。
你在微信里转发过相关链接,哪怕只是说了一句“关注”。
你在评论区问过一句“程序是不是有问题”,哪怕没有任何结论。
按尹建根案的定罪逻辑,这些行为,全都跑不掉。
理由很简单。
第一,传播就是扩散。 尹建根写那些文章,阅读量四万八,转发一千三,就被认定为造成秩序混乱。你的文章,你的转发,你的评论,同样是传播行为,性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第二,未核实就是明知。 按这套逻辑,只要你没有逐字核对判决书原文、没有调取砖厂发货记录、没有拿到协议原件、没有问过当事人本人,你写出来的东西,都可以被推定为“明知虚假而散布”。
第三,管辖没有边界。 这个案子的逻辑是“结果地在和县”,所以人在株洲的尹建根,文章涉及多个省份,最终全部并到和县来审。那么你呢?你人在广州、北京、成都,只要你写过和县,写过刘莹,写过尹建根,按同样的逻辑,和县都可以把你带过去。
一句话:尹建根做过的,你做过;尹建根没做过的,转发和评论,你也做过。
所以,按这个判决逻辑,结论只有一个:所有写过尹建根案的自媒体人,所有提过刘莹这个名字的人,所有转述过陈德珍经历的人,所有评论过和县这个案子的人,都应当主动买票去安徽和县,到和县排队自首。
没有什么可辩解的。你不是批评者,你是共犯。你不是旁观者,你参与了传播。你不是尹建根,但按尹建根案的定罪逻辑,你就是下一个尹建根。
去的时候,记得带上自己的文章截图、转发记录和阅读量后台数据。到了和县,说清楚你写过哪一篇,转发过哪一条,评价过哪一句。按75篇、16起的标准,一篇一篇对,一条一条算。
如果尹建根有罪,写过尹建根的人,没有一个是干净的。
所以,都该启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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