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岁的东莞老人吴某力走了。留下的6亿遗产,遗嘱里全部归了再婚配偶邓某某。他与前妻所生的一儿两女,一分钱都没有。
女儿吴某甲一纸诉状将继母邓某某和同父异母的妹妹吴某乙告上法庭,索要5734万元。她的理由有两个:父亲从2023年就出现了明显的老年痴呆症状,2024年那份遗嘱,是在他意识不清醒的时候立的;父亲的死因,也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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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全部财产”的遗嘱
吴某力是东莞中堂人,有过两段婚姻。第一任妻子1988年12月因车祸去世,留下吴某甲三兄妹。半年后,邓某某成为他的第二任妻子,婚后育有女儿吴某乙。
此后,吴某力不再从事村务工作,转而经商,在东莞中堂镇、东城街道等地积累了多家公司股权和物业。吴某甲在起诉状中写明的遗产总价值,约人民币6亿元。
2024年4月18日,身患重病的吴某力在东莞市公证处立下遗嘱:将本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股权、债权、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未分割财产中应继承的份额及本人所享有及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全部遗留给邓某某。
“这份遗嘱我们三兄妹事前完全不知情。”吴某甲说,“我们是在父亲百日祭临近时才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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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的质疑:遗嘱立下前,父亲已经不清醒了
吴某甲的核心质疑,指向父亲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
她称,从2022年开始,父亲与他们日渐疏远。2023年,父亲“出现明显的老年痴呆症状,记忆力、判断力严重衰退,意识时常不清醒”。
她认为,2024年4月立下的那份遗嘱,“并非父亲清醒状态下的真实意愿”。
但一个关键的细节是:吴某力的就诊记录显示,直到2024年10月22日从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出院时,诊断中才首次出现了“阿尔茨海默病”。此前的多次入院、出院诊断中,均未提及此疾病。
也就是说,遗嘱立下的时间是2024年4月,阿尔茨海默病的正式诊断出现在半年之后。确诊在后,立遗嘱在前。这个时间差,是双方攻防的关键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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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遗产,一直没分
吴某甲的另一个质疑,指向遗嘱处分的财产权属。
她表示,母亲1988年去世时遗留的夫妻共同财产,一直由父亲保管,截至起诉之日都没有进行继承分配。
这意味着,吴某力遗嘱中处分的“全部财产”里,有一部分可能本就不属于他个人——而是属于前妻的遗产,吴某甲三兄妹依法享有份额。
“父亲遗留的众多财产中包括了我母亲去世时未分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亲与邓某某婚前的个人财产。遗嘱未准确列明所处分的财产名称、数量、位置及权属状况,且父亲的部分遗产涉及两段婚姻关系,存在处分他人财产的可能性。案涉遗嘱应认定为全部无效。”吴某甲说。
东莞一位法律界资深人士也指出,如果案涉部分财产原为吴某力与原告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时未进行权属区分,则直接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
父亲的死因:氧气管被拔
吴某甲对父亲的死因也提出了质疑。
她称,父亲2025年7月23日从医院出院回到老家旧屋,“仅约半小时,就因氧气管被拔除,缺氧窒息死亡。当时是继母与吴某乙二人共同作出拔管决定”。
今年5月13日,吴某甲的妹妹针对拔管一事报警。一个月后,警方出具立案告知书,认为吴某力被遗弃一案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侦查。
但9月11日,警方向家属出具了撤销案件决定书,称吴某力被遗弃案“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家属表示,将向上级部门进行申诉。
老年痴呆患者的遗嘱,法律怎么看
这起案件的核心法律争议,是一个在继承纠纷中反复出现的问题:一个患有阿尔茨海默病的老人,立下的遗嘱有效吗?
《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但“确诊老年痴呆”和“立遗嘱时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
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会仅凭一份“老年痴呆”的诊断证明就否定遗嘱效力。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明确了一个判断标准:在无权威机构对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出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医院的特定疾病诊断证明尚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法院会综合考察立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的具体表现——语言表达是否清晰、逻辑是否连贯、能否正常处理其他民事事务。
反过来,“神志清楚”四个字,也不能直接等同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北京西城区法院在(2019)京0102民初18586号案件中认定,被鉴定人虽意识清楚,但理解能力受损、智能明显受损,仍被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其遗嘱公证无效。
核心不在于“有没有确诊”,而在于立遗嘱那个时间节点,老人的认知能力到底处于什么状态。
举证责任在谁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谁需要证明遗嘱有效或无效?
《民法典》第1143条明确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在继承纠纷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应当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承担举证责任。
吴某甲已经提交了父亲的就诊记录、遗嘱未区分权属状况等证据。接下来,她可能会申请对吴某力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尽管吴某力已经去世,但通过病历、录像、证人证言等材料进行既往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先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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