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检通告。一家名为沈阳坤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款“东北酸菜”,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检验结果一栏写着:0.721g/kg。标准值一栏写着两个字: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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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款酸菜包装上印着“乡村爱情谢广坤”的字样和图形,在《乡村爱情》谢广坤扮演者唐鉴军运营的“坤哥优选”销售。平台数据显示,该款酸菜已售超过13万袋。
市监部门责令经营单位立即整改。涉事公司的回应是:问题系厂家生产所致,公司进货凭证齐全,已履行查证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已对销售方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厂家问题”四个字,能翻篇吗?
一、“不得使用”意味着什么:这不是超标,是禁用
苯甲酸是一种防腐剂。在国家标准中,它的使用有明确的“允许清单”——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食品类别,才能使用,且用量有严格上限。
酸菜不在这个清单里。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酸菜中苯甲酸的规定是“不得使用”。这意味着,只要检出,就是不合格,不存在“微量可以接受”的空间。
“不得使用”的严格程度高于“限量使用”。 限量使用是“不超过某个数值”;不得使用是“检出了就是违法”。0.721g/kg这个数值,本身已经说明问题。
二、“厂家问题”不是销售方的免责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的分离
涉事公司说“进货凭证齐全,已履行查证义务”,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销售方不予立案。这个处理的法律依据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但“免予行政处罚”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是两回事。
第一百三十六条免的是行政处罚,不免民事赔偿。 同一条文的末尾紧接着一句:“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方即使证明了自己“不知情”,消费者如果因为购买了这批酸菜受到损害,依然可以向销售方索赔。销售方赔偿后,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这把钥匙,打开的是行政处罚的免责门,关不上民事赔偿的门。 涉事公司说“厂家是辽宁悠喜客食品有限公司”,这个信息对消费者维权有用——它明确了追偿对象——但不能成为“我不用赔”的理由。
三、13万袋背后的消费者权利:退一赔十,最低一千
已售超过13万袋,意味着大量消费者可能已经购买了这批不合格酸菜。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赋予了消费者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关键点在于“最低一千”。 一袋酸菜的价格可能只有十几元甚至几元。按十倍计算,可能只有几十元。但法律设定的底线是: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 这个规则的设计意图很清楚:让惩罚性赔偿对消费者有实际意义,不至于因为单价低而变得“不值得维权”。
消费者可以通过平台店铺客服申请售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厂家问题”这个辩解,在消费者主张赔偿时,不构成销售方的免责理由。
四、“自家厂子”话术:比酸菜不合格更值得追问的事
这起事件中有一个细节,比酸菜本身的不合格更值得注意。
记者在涉事酸菜的宣传视频中看到,唐鉴军身着带有“悠喜客食品”字样的工作服介绍酸菜,并声称“这是他自己的厂子”。
如果这个说法是真实的,那么唐鉴军就不只是“带货主播”,而是生产方的关联方。“厂家问题”的辩解,逻辑上就不成立了——自己的厂子出了问题,责任无法推给“别人”。
如果这个说法不真实,那问题更严重。以“自家生产”为卖点进行宣传,如果与实际不符,可能构成虚假宣传。《广告法》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有明确要求,代言人需要对推荐的商品承担相应的审查义务。如果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虚假广告造成损害的,代言人可能需要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自家厂子”这四个字,把唐鉴军从“销售方”拉到了更靠近“生产方”的位置。 销售方可以主张“厂家问题”,但“自家厂子”的说法如果成立,这个主张的基础就动摇了。如果“自家厂子”的说法不成立,那宣传本身就成了问题。
五、监管的梯度:从“不予立案”到“责令整改”意味着什么
涉事公司称销售方已被“不予立案”,但市监部门同时“责令经营单位立即整改”。这两个决定并不矛盾。
“不予立案”针对的是行政处罚,依据是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免罚条款。“责令整改”是行政管理措施,要求经营单位下架、召回、整改,履行的是“不让不合格产品继续流通”的监管职能。两者并行不悖:行政处罚可以免,但监管处置不能免。
但“不予立案”这个结果,值得被进一步追问。 涉事公司是否确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进货凭证是否齐全?查验记录是否完整?“不知情”的证明是否充分?这些问题的答案,决定了“免罚”是合法的制度安排,还是被轻率使用的免责通道。 如果销售方连基本的查验记录都拿不出来,那“已履行查证义务”就只是一句口头声明。
写在最后:一袋酸菜,检验的是链条上每一个人的底线
厂家生产了不合格的酸菜,是生产环节的失守。销售方以“厂家问题”为由试图切割责任,是销售环节的侥幸。宣传视频中“自家厂子”的说法如果与事实不符,是宣传环节的虚假。13万袋已经卖出去,是消费环节的风险。
这条链条上的每一环,都在为自己的位置寻找“合理”的解释。 厂家的解释可能是“生产工艺问题”,销售方的解释是“进货凭证齐全”,宣传者的解释可能是“口误”或“角色需要”。但消费者的餐桌上,摆着的是一袋苯甲酸不得使用却检出了苯甲酸的酸菜。
“厂家问题”翻不了篇。 它只能解释“行政处罚为什么免了”,解释不了“消费者为什么还要买你的货”。信任是带货的核心资产,当产品出了问题,“我也是受害者”的姿态,只会让这份资产更快地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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