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信用)
![]()
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1日。
《征求意见稿》共7大章34条,适用于建筑市场经营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公示、共享,失信信息的认定,信用修复,信用评价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在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进行采集、更新。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工程项目、荣誉表彰等信息,由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规定推送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
失信信息按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 3 个月,最长公示期为 1 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 1 年,最长公示期为 3 年。公示期限自行政决定文书、司法裁判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失信信息按类别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一般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 3 个月,最长公示期为 1 年。严重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 1 年,最长公示期为 3 年。公示期限自行政决定文书、司法裁判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方面,有10种情形被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是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 90 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二是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监理企业转让业务,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 90 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是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 90 日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是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拖欠工程款,且企业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的;
五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因在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负有责任等原因,受到吊销执业资格、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是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明示或者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违法开展建设活动,或者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是企业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受到取消一定年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资格行政处罚的;
八是企业以欺骗、贿赂、虚假告知承诺方式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受到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的;
九是个人以欺骗、贿赂、虚假告知承诺方式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资格,受到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的;
十是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认定为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行为。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失信行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开展跨部门惩戒。
在信用修复方面,《征求意见稿》鼓励建筑市场经营主体主动纠正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失信信息认定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信息认定机关作出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停止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示相关失信信息,将信用修复结果同步共享至“信用中国”网站,并对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解除相应的惩戒措施。
在信用评价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对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担保等领域积极应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评优评先、试点示范等方面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较好的建筑市场经营主体。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