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顾彬 周忠华 记者 严君臣)飞驰而过的外卖小哥穿梭于街头巷尾,打通了城市生活的便利脉络。因账号限制、临时情况乃至冲击奖励等事由,同单位骑手间互助替跑完成订单的现象比较常见,但可能会违反平台规则或用人单位规定。如果骑手替跑造成交通事故,配送公司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吗?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对这样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某配送公司一次性赔付原告刘某损失合计14436元,驳回原告对骑手的诉讼请求。配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期,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卖骑手罗某驾驶电动二轮车行驶至市区某路段时,碰擦刘某所驾同向行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超车时未确保安全,负全部责任。
罗某与案外人石某均系某配送公司的众包外卖骑手。为了在“520”当天多接订单,石某提前一天在平台上抢了很多订单。发生本次事故时,罗某正在帮石某配送前述订单中的一笔。因为罗某替跑,配送公司投保的三者险保险公司对刘某的人伤损失拒赔。刘某遂将罗某及其配送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配送公司抗辩:罗某系众包骑手,与公司是松散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公司为了规避替跑风险设置了线上人脸识别流程,与罗某的《网约配送员协议》约定:众包平台严禁冒用他人信息注册或代替其他人接单完成配送事项,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后果均与平台及本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虽然罗某发生事故时配送的是石某的订单,但石某的订单同样是配送公司派发的工作任务,罗某为石某帮工并不能否定罗某为配送公司执行工作任务的事实,因此,罗某的侵权行为应由配送公司承担替代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配送平台及骑手单位考虑到保险实名制、安全管控等因素往往明令禁止骑手替跑,但特殊情况下的互助尤其在同一个配送公司的骑手之间也是人之常情。况且罗某与配送公司之间是内部追偿关系,本案要处理的是外部侵权关系。替跑过程中,罗某仍具备职务行为外观,受害人刘某无法辨识替跑情况,配送公司依旧享有派单利益,故刘某主张配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于法有据。
当下,外卖骑手是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群体,本案提示骑手替跑存在法律风险会引发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在依法保障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需关切社会公众的通行安全及损害救济,便捷的城市烟火不能以公共安全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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