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生前在河南民权县一卫生院工作,两年前,张某在工作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去世,后被认定为工伤。家属将卫生院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9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判决卫生院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以及相关供养亲属抚恤金。卫生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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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事情发生在2024年3月4日13时50分左右,张某在卫生院放射科工作时感觉身体不适,其妻李某喊来同事施救,同事随即拨打120。救护人员赶到后进行抢救,但张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1月16日,民权县相关部门就张某死亡一事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视同工伤。涉事卫生院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卫生院的诉求。后经逝者家属向民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待遇仲裁裁决,卫生院需向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及支付相关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但事情一直未解决。于是,家属将卫生院起诉至民权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涉事卫生院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支付相关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事卫生院应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发生工亡事故后,被告应当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支付费用。张某甲作为张某的女儿,事发时为在校大学生,张某死亡时张某甲距18周岁差5个月,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5个月的条件,不能因为张某甲的母亲系被告单位职工,否定张某甲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此外,李某乙作为张某的母亲,没有劳动能力,不能因为李某乙的丈夫系被告单位职工,否定李某乙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格。故被告应当支付张某甲、李某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卫生院支付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36420元,支付张某甲供养亲属抚恤金10457.25元,按照张某工资标准的30%即2091.45元(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变动)支付李某乙供养亲属抚恤金,至李某乙死亡当月为止。卫生院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终审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郭宇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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