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餐饮店没有厕所,帮厨人员王某甲只能去附近公厕上厕所。谁也没想到,这一次,她再也没能回来。围绕她的死亡是否算工伤、老板该不该赔,一场持续数年的纠纷最终在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画上句号。
9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起案例,根据判决,餐饮店经营者杨某需支付王某甲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上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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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图据图虫创意
该餐饮店成立于2023年7月24日,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某,2023年12月8日核准注销。1973年4月出生的王某甲,于2023年9月20日进入该餐饮店从事帮厨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餐饮店未为王某甲缴纳工伤保险费,王某甲也未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10月7日,因餐饮店内没有厕所,王某甲前往附近公厕上厕所。她晕倒在厕所内,后被他人发现并报警,由120救护车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事发后,餐饮店支付了医疗抢救费,并向王某甲家属支付10000元。
事发后,王某甲的丈夫何某甲向常州市天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4年1月11日,天宁区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某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工伤。
杨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该决定。杨某又提起行政诉讼,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其诉讼请求,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涉工伤认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王某甲近亲属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天宁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甲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已被依法认定为视同工伤,且该工伤认定决定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餐饮店未为王某甲缴纳工伤保险费,相应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该餐饮店承担。因该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且已注销,经营者杨某依法应对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杨某支付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85660元、丧葬补助金49854元,合计1035514元;扣除某餐饮店已支付的10000元后,实际支付1025514元;杨某支付何某丙供养亲属抚恤金25425.54元。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其主张:王某甲系临时雇佣,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事发当日,王某甲已请假离开,且公厕距离较远,不应视同工伤;餐饮店已注销,自己不是适格被告。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认定工伤决定书》的合法性已经生效行政裁判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杨某虽不认可,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餐饮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某,该店注销后,杨某依法应承担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
最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明平
编辑 张莉
审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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