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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军律师作为一名专注劳动法的实务工作者,将挑选《暂行规定》的重点条文进行简评,结合中国劳动保障报社法律服务部鲁志峰主任对网友提出的高频问题逐一解答,以飨读者。
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最大亮点
原文:用人单位应当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超龄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障待遇。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
丁建军律师简评:本条是本规定最具突破性的条款。
长期以来,超龄劳动者在工伤保险问题上面临两难:各地对超龄人员能否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不一(部分省市允许,部分省市禁止),导致超龄劳动者因工受伤后无法获得工伤待遇,只能走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超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这从根本上解决了超龄劳动者的“工伤裸奔”问题。
值得关注的是“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的表述,说明具体的参保费率、待遇标准、认定程序等还需配套制度跟进,实施效果待观察。另外,商业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这一点用人单位切勿心存侥幸。
问题:超龄务工发生工伤,是否无法认定工伤、只能自费?
超龄员工上班受伤、患上职业病,可以正常认定工伤、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待遇,不用自己全额自费。企业需要单独为超龄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员工个人不用掏钱,后续工伤相关保障按对应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衔接
原文: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医疗保险衔接
原文: 超龄劳动者已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继续工作的,不改变其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未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待遇、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丁建军律师简评:本条区分两种情形:已领取养老金的,继续领,不受就业影响;未领取的(如因缴费年限不足),可自行续缴,也可与单位协商由单位代扣代缴。第二款的“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是关键——用人单位没有强制义务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是否缴纳纯属约定。对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超龄劳动者,建议优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由单位缴纳,以减轻个人负担。
问题(4):超龄劳动者应该参加失业保险吗?
鲁主任:超龄劳动者务工不参加、不缴纳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并非覆盖全部社保险种:
1.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非强制缴纳,由用人单位和超龄劳动者双方协商确定是否缴纳;企业不缴纳的,职工可个人自行缴纳。
2. 工伤保险:应当参加。(这里“应当”=“必须”)
3. 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未涉及。
如果超龄职工以前缴过失业保险费,并且失业保险的领取条件还存在,当你超龄失业之后,原权利仍然是保留的。但以超龄职工身份工作期间,是不缴费的。
问题(5):超龄劳动者养老保险未缴够最低年限,与企业协商一致,由企业代缴代扣,养老保险费由超龄劳动者全额(单位部分与个人部分)支付,此操作是否合法合规?
鲁主任:根据《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超龄劳动者的养老保险缴费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限(目前为15年)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超龄劳动者选择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也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单位名义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这也就是说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的强制义务。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以与超龄劳动者协商一致缴纳养老保险费。既然是“协商一致缴纳”,在费用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同样允许协商。因此,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约定养老保险费的个人部分与单位部分全部由个人承担的,此约定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
第十九条 争议处理双轨制
原文: 因本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处理。
因其他事项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丁建军律师简评:本条是争议解决的程序性关键条款。设计了一个“双轨制”:四项基本权益争议走劳动争议仲裁→法院诉讼的“一裁两审”路径(仲裁前置,仲裁免费,申请时效一年);其他事项(如协议变更、终止条件、社保缴费争议等)直接走法院民事诉讼。这样设计的深层逻辑是:将核心劳动权益争议纳入劳动仲裁的成熟渠道(仲裁员对劳动法问题更专业),其他民事争议留给法院。
问题(6):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需要走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吗?
鲁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起诉至人民法院
《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因《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明确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发生争议的,应当适用仲裁前置规则;其他争议,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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