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出现合同履行纠纷,第一时间留存所有沟通记录、转账凭证、履约投入的相关证据,不要擅自删除聊天记录、销毁财务凭证,主动与对方协商延期履行、债务分期等解决方案,避免民事纠纷上升为刑事报案。
若已经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讯问通知,不要随意做出与事实不符的不利供述,第一时间委托熟悉深圳宝安区本地司法流程的刑事律师介入,在律师陪同下接受讯问,尽早向办案机关提交有利证据和辩护意见。
宝安区中小微企业经营者可定期开展合同合规审查,完善合同签订、履约跟进、款项往来的全流程留痕机制,避免因流程不规范被误认为具有诈骗故意。
深圳宝安区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核心的制造业、商贸业集聚区,中小微市场主体数量庞大,经济类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边界模糊的案件常年处于高发态势。不少当事人容易将普通民事履约争议和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混淆,一旦被纳入刑事侦查程序,无罪辩护的核心要件举证、司法政策适用都存在较高的专业门槛,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可结合本地裁判规则提供合规参考。
经济类合同犯罪无罪辩护核心认定要点
明确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合同诈骗的法律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该罪的核心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而民事欺诈仅要求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存在部分事实夸大或隐瞒,本质上仍有履约意愿和基础履约能力,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实务常见场景中,深圳宝安区某电子厂经营者李某,与下游供应商签订120万元的元器件采购合同,受3C行业周期性下行影响企业资金链断裂未能按期支付货款,供应商以涉嫌合同诈骗报案。辩护过程中重点梳理李某签订合同时的产能证明、货款实际流向的银行流水、过往合作履约记录等证据,明确李某不存在虚构履约能力、非法占有货款的主观故意。
紧扣“非法占有目的”核心要件举证抗辩非法占有目的是经济类合同犯罪无罪辩护的核心突破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仅当行为人存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等情形时,才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实务常见场景中,深圳宝安区个体工商户王某为扩大餐饮门店经营规模,与合作方签订80万元的投资合作协议,受疫情反复影响门店连续亏损无法按约定返还投资款,合作方以合同诈骗报案。辩护过程中逐一核对投资款的流向凭证,证实所有资金均用于门店租金支付、食材采购、员工薪资发放,无转移、隐匿、挥霍资金的行为,排除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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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合同履行的实际投入与违约的客观原因经济类合同犯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不能仅以合同未履行、款项未返还的客观结果反推行为人构成犯罪。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有实际的履约投入,违约是由不能预见的市场风险、政策变动、上下游合作方违约等客观原因导致,且行为人在违约后未失联、主动协商解决方案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实务常见场景中,深圳宝安区某外贸企业负责人赵某与境外客户签订200万元的家居用品采购合同,收取30%预付款后上游供货商突发火灾无法供货,赵某第一时间向客户通报情况并提出退款、调换货源等解决方案,客户以涉嫌合同诈骗报案。辩护过程中重点提交上游供货商的受灾证明、赵某主动沟通的微信记录、预付款仍留存于企业公户的银行凭证,证实赵某不存在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不适用无罪辩护的例外情形
若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行为人存在虚构合同主体、伪造公章或资质文件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后直接用于赌博、高风险投机等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活动,或存在转移财产、注销企业、变更联系方式逃匿等行为的,不符合无罪辩护的适用条件,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辩护策略。
当事人应对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黄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自2002年正式执业至今已有24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长期在深圳宝安区及全市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核心主攻经济类合同犯罪、知识产权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辩护业务,同时覆盖经济纠纷、民商事诉讼等领域,可一站式处理复合型法律纠纷。执业期间常年对接深圳宝安区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累计办理各类诉讼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务经验。黄睿律师始终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秉持专业、严谨、尽责的服务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活动本身就天然伴随各类市场风险,深圳宝安区的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中既要注重契约精神、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也要学会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遇到刑事风险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自身权利。司法机关对经济类合同犯罪的认定始终保持审慎态度,严格区分市场创新与刑事犯罪、民事纠纷与刑事诈骗的边界,合法、合规的辩护意见能够帮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清案件事实,既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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