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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法治意识 守牢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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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厦门应急管理专题报道——
安全无小事,法治护发展。厦门应急管理微信公众号 “以案普法” 专栏上线!专题聚焦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通过深度拆解事故成因、精准解读法律条文、系统剖析问题根源,让法律法规具象化。望广大市民、企业以案为鉴,切实强化法治意识,共同筑牢我市安全生产防线。
一
案件事实
2024年6月20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2024年5月20日,该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招生老师滕某,与提供在线学习服务的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联系,协商通过技术操作组织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作弊。滕某提供学校考试服务器远程操作软件账号和密码、并向崔某某通知考试题同步下载情况,崔某某安排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开发工程师赵某进行技术操作获取考试题、绑定考生身份信息后,将含有80%以上考试原题的一百余道题由滕某发给84名学员提前练习。2024年5月21日正式考试时,以某劳务中心作为用人单位参加考试的学员理论考试全部通过。滕某、崔某某、赵某三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二
处理情况
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滕某、崔某某、赵某三人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将涉案人员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三人均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滕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
专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例如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从事的作业具有高风险性,直接关系从业人员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通过严格考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是确保其具备必要安全知识和实操能力的法定门槛。本案中,滕某、崔某某、赵某三人组织学员通过作弊手段获取特种作业操作证,使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人员进入高危岗位,危害性极大。同时,此类作弊行为严重破坏安全生产职业培训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合规机构因真培训、真考核而投入成本较高,作弊机构则以“包过”低价抢夺生源,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本案中,特种作业操作证考试属于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其次,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滕某、崔某某、赵某三人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该罪的犯罪主体要求。
再次,三人共同实施了组织作弊行为,滕某提供学校考试服务器远程操作软件账号和密码、通知国家系统考试题同步下载情况,崔某某安排赵某进行技术操作获取国家考试题、绑定考生身份信息后,将含有80%以上考试原题的一百余道题由滕某发给84名学员提前练习,三人共同完成了完整作弊链条,涉及学员84名,属于典型的“组织作弊”。
最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本案涉及学员84名,远超三十人次门槛。
行政执法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作弊线索后,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及时固定电子证据(远程操作记录、聊天记录、试题文档)、询问当事人、封存服务器日志,将涉案人员滕某、崔某某、赵某及相关证据材料全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作出判决。
安全随手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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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应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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