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已经离开公司,项目尾款才到账。高管拿着当年的激励协议要求结算,公司却说:“写的是分红,今年没开股东会,怎么分?”高管又说:“这笔钱就是我做项目的奖金,跟公司分不分红有什么关系?”
假设出现这样的争议,双方最容易陷入的,就是围着“分红”两个字争论。真正需要还原的是:这笔钱因为什么产生,谁承诺支付,领取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名称相同,背后的权利基础可能完全不同。
先把几份约定放到同一张桌上
劳动合同写年薪,聘任协议写项目奖励,另一份补充协议又写“享有项目利润的百分之五”。这三份文件未必互相替代,也未必说的是同一笔钱。
我更建议把签订时间、签约主体、适用项目、计算方式和支付条件逐项对照。后来那份文件究竟修改了原来的薪酬,还是增加一项激励?有没有双方确认的变更?仅仅因为文件日期更晚,不能直接推导出此前约定全部作废。
还要核对签字的人代表谁。公司盖章、负责人以职务身份作出的承诺,与股东个人承诺从自己的收益中拿一部分给高管,追索对象可能不同。项目公司、用工公司、付款公司不一致时,更不能看到哪个公司账户转过钱,就认定全部债务由它承担。
拿钱的依据,比“分红”这个名称更重要
如果高管接受公司管理,负责指定项目,收益与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相连,没有独立投入和共同经营安排,那么这笔所谓分红,可能实质上属于劳动报酬中的绩效奖励。认定仍要结合协议内容和实际履行,不能单靠没有工商登记就下结论。
反过来,高管确实取得股权,也不能把所有收入都归为股东收益。同一个人可以同时具有劳动者与股东身份:月薪来自任职,奖金来自业绩,股东分红来自公司利润分配。把这些款项混在一张结算单里,争议就容易越算越乱。
还有一种情况是独立项目合作。双方约定投入资金或资源、共同承担特定风险,按合作安排分享收益。这时应当核实是否确有独立合作事实,而不是因为协议标题叫“合作经营”,就把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排除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9号所体现的判断原则,也要求回到约定的权利义务及实际履行。
项目赚钱,不等于公司可以分红
如果确认主张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利润分配,就要看公司层面的可分配利润、章程、股东约定及分配决议,不能把项目毛利表直接当成应付股东分红单。
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对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分配税后利润作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一个项目有收益,并不当然证明公司具备相应的利润分配基础。
但如果争议款项实际属于项目绩效奖金,公司也不能仅用“没有股东会分红决议”来解释不支付。此时更应该查的是奖金制度、双方约定和业绩完成情况。选错了核算口径,拿再多公司亏损材料,也未必回答了真正的争点。
离职日期之外,还要找出三个节点
项目完成、收益确定、约定付款,往往不是同一天。离职发生在哪个节点,会影响需要审查的材料,却不自动决定有没有权利。
例如,协议约定项目验收后核定奖励、客户付款后支付。验收记录有助于说明工作是否完成,回款记录有助于判断付款条件是否达到。如果公司强调“离职人员不享有奖励”,还要审查条款如何形成、是否适用、内容是否合法合理,以及离职原因和此前贡献,不能一概认为离职就清零,也不能一概认为已经参与就必须全额支付。
尤其要区分:回款仅仅影响支付时间,还是本来就是奖励产生或计算的条件。约定不清时,历次结算方式、双方沟通及制度执行情况,都可能成为解释线索。只截取一句“款到后发”,容易把两个不同的问题混成一个。
金额核对不要停在一个百分比
“项目利润的百分之五”看起来很清楚,真正计算时却可能相差很大。利润指收入扣直接成本,还是还要分摊管理费、税费和售后费用?未收回的应收款怎么算?后来发生退款,是否需要调整?这些应当回到有效约定及相应凭证核对,而不是由一方事后任选一种有利口径。
可以做一张项目结算表,把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实际回款、约定扣除项目、已付奖励、争议差额并列。对暂时拿不到的账目,标明由谁控制、拟证明什么,不要先用估算数字假装精确。保存材料应限于依法有权持有和获取的范围,不能为了结算擅自拷走整套客户资料或商业秘密。
走哪条程序,也取决于前面的分类
属于劳动报酬的争议,通常应先走劳动仲裁程序;属于股东利润分配或独立合作收益的,则需按相应法律关系核对诉讼、仲裁约定和适格主体。几类请求同时存在时,可以分别梳理证据与金额,避免把全部款项笼统写成“公司欠我的钱”。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有特别规则,劳动关系终止后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具体争议仍需核实起算及中断等情况,不宜等到公司所有项目都结清再考虑程序。
离职结算真正要分清的,是一笔钱对应哪项权利,而不只是合同用了哪个词。把承诺主体、收入性质、形成条件和结算依据理顺,才能知道缺哪份证据、该向谁主张、金额从哪里算起。
林佳楠律师,天津和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持续关注复杂商事争议及刑民交叉法律问题。
法律依据:现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79号裁判要点。以上为一般分析,具体判断取决于约定及实际履行。
本文使用AI辅助生成,已核对所涉法律依据,仅供一般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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