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3日,本局根据《曾都区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提供的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
当事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于 2025年8月与某地签订购货协议,自 2025年9月起向该地供应大米、食用油、粉丝、料酒、醋等干货及禽肉类食品。其中干货由当事人自营,禽肉类食品则通过口头委托龚某、张某、王某(已另案处理)等第三方直接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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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中发现,该地 2026年1月至2月间购进的鸭肉动物检疫证涉嫌变造,送货单记载送货人为当事人,实际送货人为王某。此外,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期间,仅留存少量微信进货聊天记录、部分批次检疫证明照片及零散纸质票据,未依法建立规范的进货查验台账。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对 "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的行为,法定处罚梯度为: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材料,暂未查实造成人身损害或食品安全事故等实际危害后果。
综合考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认定为一般处罚情形,决定适用第一梯度: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来源:随州水务
总编:钱伟 出品:随州派(随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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