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深刻反思安全生产领域的现状,特别是对隐患判定、责任追究进行了复盘。
尤律师的主要观点是,现行的责任追究只单点追究人,而未反思和改变整个体系;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泛滥,亟待删减;现行做法查隐患、追责任、隐患当成事故处理,有效性值得探讨。
一、尤律师关于标准过多过高的观点
尤律师在文章中说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十四五”之前不足10项,到2025年7月已经涨到64项,涉及30个部门。不光数量多,单部标准也越来越厚:《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列了64种情形;一部化工标准,从20条一下扩到53条。
更要命的是,不少新条款的构成要件全是“未建立”“未开展”“未履行”“未培训”——只罚“没做”,不罚“做得不好”。
于是2026年,主管部门自己按了暂停键。新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出台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罕见地说了这样的话:原标准“暴露出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外扩延展、部分条款表述不够精准、执法尺度不统一等问题”,这次修订要“收缩判定权限”“大幅删减不构成现实危害的隐患情形”,原话是“最大化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泛化的问题”。
当制定标准的部门都承认“重大隐患不重大”了,说明这把尺子,确实量歪了。屯哥觉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这个态度是好的——发现问题,就改。
二、事故和隐患不可能完全消除,应该学会与风险共存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包括消防),屯哥一直的观点就是,这些事故是客观存在的,它们是随着生产和生活必然会发生的,隐患到处都是,不能被消灭,不可能零隐患、零事故、零伤亡。
屯哥举一个通俗的例子:假如一个班里有50个学生,学校把考试标准定在90分,那么班里可能有40人不达标(有隐患),如果把标准定在100分,那么可能有49人不达标(有隐患),标准越高,则合格率越低。
但是作为老师,作为学生,无论如何努力,全员(或绝大多数人)都不能达到100分那个标准,老师布置了更多的作业,要求学生和家长更大投入,对不听话的或成绩不好的学生进行了更多的批评、处罚(把隐患当事故追究),这样子搞下去,老师也要疯了,学生也苦不堪言,家长牢骚满腹。
学生学习成绩的好坏,受太多因素影响,比如家庭条件,遗传因素,遇到不同的人等,不可能个个学习都好,更不可能都得100分,这就是现实,是客观存在,不会因为喊了几句口号(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就改变。
所以,标准过多,要求过细、过高,超越了能被承受的边界,是导致更多问题的根源。解决的办法只能是降低标准、减少标准,让标准和承受(落地)能力相匹配,从而回到一个与风险共存,回到可执行、有效果的状态。
三、尤律师的其他观点
隐患,按字面意思就是“藏起来、不容易看见的祸患”。可我们现在的做法,是用“你本应发现”去追责一个本来就不容易发现的东西——等于要求一个人找到一件按定义就藏着的东西,再为没找到而受罚。
支持这种追责的,往往是“事后诸葛亮”。出了事,大家都会说“当初怎么就没看出来”;没出事,同样的操作就是对的。安全学者把这叫“后见之明偏差”。说白了,拿一个只能事后确认的事实,去倒推一个事前的责任,这本身就不成立。
事故调查越往下挖,结论越指向体系;可日常追责,对象却总是落到最后动手的那个人身上。
尤律师还点出一个更隐蔽的后果:追责不产生安全,只产生“免责证据”。
一个社会怎么对待它“看不见”的东西,最后决定了它能不能真的变安全。真正的安全,不来自把风险变成罪过,而来自让说出风险的人,不必害怕。
来靠山屯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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