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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长期从事特需信托研究和实践的戴榕老师做简单的交流,经她许可摘录如下:
戴榕:
赵老师,国庆节快乐,看了这篇新的博文,向您请教几个问题:
1. 中信登提供的特殊需要信托共计924单,据我们分析,应该是包含了养老信托。因为在3分类当中并没有养老信托这个子项,所以才做如此处理,对吗?
2. 特殊需要信托是他益信托,养老信托是自益信托,中信登可以区分受益人么?
3. 暂且把他益信托,即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为受益对象定义为特殊需要信托,在924例当中,应该占比不高。
根据去年底我们的调查,被访对象中有133个家庭称设立了特殊需要信托,我们这个数据不能触达所有的设立信托的家庭,也可能有水份,比如,家长无法辨别保险金信托还是特殊需要信托。拍脑壳简单推算下来,924例当中20%是特殊需要信托,剩下的应该是养老信托。
4.特殊需要信托中,虽然他益数量占比小,但却带动了自益养老信托,将来还会带动更多的特殊需要群体,如单身/丁克/lgbt(这对于B端信托/律师/公证来说是巨大的市场机会)。
特殊需要信托对心智障碍家庭是刚需,天然本能的动力‘’父母之为子,则为之计深远‘’,促使我们无论有多艰难,都会义无反顾,勇往直前,成为开创者也是必然的。
我想表达的是:心智障碍家庭虽然最终不一定会成为特殊需要信托受益人当中的绝大多数,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这个群体持续和坚定的做社会倡导和政策倡导。
赵廉慧:
戴老师节日快乐!
(1)这个数据中是否包括养老信托并不清楚。不过,即使是老年人作为受益人,也应符合特需人群的特征,否则,似不应登记为特需信托。
(2)中信登的登记口径我不清楚,个人理解,特需信托主要是他益信托,也可以是自益信托(如,有自己财产的特需人士以自己财产设立,当然,需要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
(3)保险金信托和特需信托可能会有重叠,是否重复计算,这个不清楚。三分类原本就不周延,不协调,个人认为,作为政策性指引是可以的,有价值的,但作为统计口径,会给信托公司和中信登带来操作难题。
(4)不管是特需信托、养老信托还是保险金信托,的确如您所说,都会为逐渐增长的家庭需求提供重要的制度工具,都是信托制度惠民、利民、助民的重要体现。
向您和您的团队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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