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除合法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准许进出口证明书外,我国禁止一切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经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公布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出口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将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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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加重及减轻情节。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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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于某国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
1.案情简介
于某国明知象牙制品、红珊瑚制品、玳瑁制品等物品系国家禁止携带入境的珍贵动物制品,仍于2023年3月15日乘坐韩国仁川至青岛的航班,将上述物品藏匿于托运行李箱中入境。在海关将其行李箱贴上红色封条后,其仍未如实申报,从行李箱中取出一件象牙段扔至航站楼出境处卫生间内,并携带其余珍贵动物制品从无申报通道通关入境,后被当场查获。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及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动物制品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共计3520.9克,价值人民币257937.54元。
案发后,于某国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于某国向法院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于某国违反国家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于某国面临的刑罚应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涉案动物制品已全部追缴到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可以对于某国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考虑到于某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预缴罚金,法院决定对于某国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于某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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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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