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期,兰迪海关法律服务团队接到多家磁性材料企业的咨询,产品多年按非管制货物申报出口,今年却被海关送检认定为两用物项,面临立案调查。为做好进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笔者以海关系统公开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基础,梳理稀土永磁材料出口违法的分布特点、管制边界与法律后果,归纳相关要点并予点评,以供相关业者参考。
据笔者检索海关总署及各直属海关官网公示信息,截至2026年9月30日,共整理到41份涉及稀土永磁材料的出口管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文以该批案件为样本。(注:上述样本系笔者逐份检索所得,受公开渠道覆盖范围、文书上网时效及检索手段的限制,并非海关总署的官方统计口径,可能存在遗漏。)
一、样本案件的分布特点
(一)涉案元素以镝为主,钐、铽次之。
41份样本中,涉及镝的32份,占78%;涉钐(钐钴永磁材料)9份,涉铽8份,涉钆4份;因一案可能涉及多种元素,各项分别计入。涉案货物以含镝的钕铁硼磁钢、磁铁为主,钐钴永磁材料次之。
(二)当事人集中于磁材产业密集的关区。
样本按直属海关分布,宁波海关12份居首,上海海关8份,深圳海关5份,广州海关4份,青岛、杭州各3份。这一分布与磁材产业的区域集聚吻合:宁波、上海及珠三角企业密集、出口量大,被查获的几率相应更高。
(三)违规出口渠道多样。
29份由一般贸易申报出口,占七成;其余散见于邮寄、货样广告品、随身携带、市场采购、跨境电商等渠道。值得注意的是,经随身携带、跨境电商、货样广告品等渠道出口被查的当事人,多以为不属于管制范围,甚至认为样品、自用物品无须办证,从而造成误判。
二、稀土永磁材料的管制边界
(一)管制范围明确,指向含特定元素的永磁材料。
现行依据是《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2025年4月4日实施)。该公告将钐、钆、铽、镝、镥、钪、钇七类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列入管制,与磁材企业直接相关的是1C902.a.4“钐钴永磁材料”、1C904.a.4“含铽的钕铁硼永磁材料”、1C905.a.4“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三项。
(二)含量不设门槛,含管制元素即受管制。
笔者认为,企业最易误判的是含量。商务部《两用物项常见问题解答之四(稀土)》(2025年5月6日)载明,公告列管的合金、靶材等物项,既包括只含有列管元素的合金、靶材,也包括同时含有列管元素及未列管元素的合金、靶材,未对含量作出规定;该解答举例,含钪仅1%的铝合金粉亦属管制物项。在样本案例中,甬机场关缉违字〔2026〕16号案的磁钢含镝0.1%以上即被认定管制。0.1%系检测报告对具体货物的描述,并非法规设定的门槛——18号公告未规定含量下限,企业不宜反向理解为低于0.1%即可豁免。
(三)管制止于初级加工产品,深度加工不予管制。
上述解答同时界定,由钐钴永磁材料、含铽或含镝的钕铁硼永磁材料“经进一步简单加工形成的初级加工产品,如片、瓦、环以及相关磁组件,属于管制范围”,“进一步深度加工形成的电子元器件(如电机)或电子产品(如扬声器、耳机等)”则不属于管制范围。据此,出口磁片、磁瓦、磁环、磁钢、磁组件等初级加工产品应当申领许可证。
“简单加工”与“深度加工”的界限,官方解答未作定义,实务中争议较大。笔者倾向于认为,磁体须已成为能实现电能转换或信号传递的电子元器件,方属“深度加工”;若仅与外壳、插销等机械部件组合并实现吸合、开关功能的,被认定为管制物项的可能性仍较大。
(四)暂停措施范围有限,永磁材料管制持续有效。
2025年11月7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5年第70号,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暂停实施(六份均于2025年10月9日公布)。
被暂停的第57号公告,名称同为《关于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与第18号公告完全同名,但管制元素并不相同:第57号管钬、铒、铥、铕、镱五类,第18号管钐、钆、铽、镝、镥、钪、钇七类。永磁材料所用的镝、铽、钐,恰在第18号公告范围之内。被暂停的是前者,后者自2025年4月4日起从未中断执行。
三、稀土永磁材料出口违法的法律后果
(一)未经许可出口:罚款金额高低与货值、情节挂钩。
41份样本中,34份被定性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占82.9%;5份不予行政处罚。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法条设定的起点是50万元,实务中的低额罚款普遍来自《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减轻处罚,而减轻的前提是认错认罚、主动删单退关或退运。
最具对比意义的是两起货值极低的案件:某贸易公司以跨境电商直购方式申报出口,申报为小电机、实际为含镝磁铁,违法经营额150元,因未退运仍被罚款1万元;某机械公司以货样广告品方式申报出口,违法经营额10元,同样被罚款1万元。与之相对,5份不予处罚的案件货值多在千元以下,共同特征是主动退关、认错认罚。可见在货值极低的情形下,是否及时退关,往往就是处罚与免罚的分界。
(二)走私定性:伪报瞒报改变行为性质。
样本中7份被定性为走私,占17.1%,情节集中于伪报品名、瞒报混装、快件邮寄与随身携带。走私定性的后果与违规明显不同:7起案件的违法经营额自3077元至79514元不等,罚款却全部落在4万至50万元区间,与货值脱钩,其中1起另被没收违法所得。例如宁波某磁铁有限公司瞒报185640个钐钴永磁体出口,违法经营额6.56万元,被罚14万元;宁波市另一磁业有限公司经快件伪报出口,违法经营额7.95万元,被罚50万元。
由此可见,无证出口一般止于行政处罚,伪报、瞒报品名或成分的则会被定性为走私——分界不在货物本身,而在于申报行为是否具有逃避海关监管的性质。若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达到入罪标准,并且构成走私行为的,目前实践中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四、磁材企业的合规建议
(一)对不同规格、型号的产品独立检测。
管制与否取决于产品是否含镝、铽、钐等元素,与含量无关。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企业对每个出口型号的成分独立核验,不能以一份检测报告覆盖全部规格。样本中因型号“混杂”被查的不止一起——同一票货物仅部分型号涉管,整票即被认定异常。
(二)准确区分初级加工产品与深度加工产品。
把握不准的,可依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十四条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咨询,依据主管部门的答复函判定是否需要办证。
(三)如实申报是关键。
根据海关法第24条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若企业如实申报,即使事后才发现货物属管制物项,性质亦与伪报不同,面临的后果最多是行政处罚。
结语
目前,稀土管制并非一味收紧,也非全面放开。2026年4月9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何亚东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符合确属民事用途等条件的出口申请,都会依法予以批准。合规通道畅通,企业真正要防的不是“办不出证”,而是“没办证就出”。
本文作者: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韩逸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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