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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林冬雪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的资金融通方式,邻里之间互相拆借本是守望相助,但一旦逾期不还,昔日邻里情谊极易破裂。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保护出借人合法债权,引导群众树立诚信履约意识。
原告与被告系同村邻居。2018年至2019年间,被告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出具欠据、借据,三笔借款合计本金31000元,款项均为现金交付,用于包地、治病及日常生活开销。双方对部分借款约定还款期限、部分借款约定月息一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承办法官仔细核对原告提交的欠据、借据、身份证明等证据,案涉债权凭证均有被告本人签字,清晰记载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能够证实借贷事实真实发生;结合本地农村现金交易习惯,法院对31000元借款本金予以确认。
针对利息部分,法官结合三张债权凭证分别认定:第一笔11000元借款约定还款日期,原告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予以支持;第二笔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第三笔10000元虽约定月息一分,庭审中原告主动放弃该约定利息,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息,法院予以准许。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林冬雪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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