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将淫秽漫画书夹藏在正常书籍中以正常书籍向海关申报进境。上述行为系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物品的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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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走私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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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王某走私淫秽物品案
1. 案情简介
2017年初,王某主动联系何某(另案处理)等限制级漫画书销售商,经通谋决定由王某安排进口台湾地区正规书籍并在其中夹藏限制级书籍走私入境,由相关销售商向王某支付运费,书籍入境后由王某安排物流送达货主用于销售牟利。
2017年3月至2019年1月间,王某多次委托A公司作为消费使用单位,委托B公司作为代理进口单位,并由A公司申请出版物进口备案,后将何某等货主在台湾地区采购的限制级漫画书夹藏在备案的书籍中向海关瞒报进口入境。期间,王某共计收取运费人民币300余万元。
2021年11月25日至30日,南昌市公安局从何某位于南昌市红谷滩区和青山湖区的仓库内查获并扣押大量疑似淫秽书籍,经侦查发现王某有重大走私作案嫌疑,遂将线索移送上海海关缉私局。上海海关缉私局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派员至王某住所将其抓获归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将上述何某处查获的疑似淫秽书籍匹配王某的进口书单后,送上海市公安局鉴定。经鉴定,送检印刷品中共计116种属于淫秽出版物。经匹配书单统计,淫秽出版物数量共计8,519本。
一审期间,王某向法院预缴罚金五万二千元。
2. 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经与货主共谋,违反海关法规和出版物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使用瞒报夹藏的方式走私淫秽出版物入境,数量达8,519本,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王某面临的刑罚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虑到在共同犯罪中,王某系从犯;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王某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王某减轻处罚。
3. 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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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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