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了解到,《云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运营安全、铁路安全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
条例明确,铁路监管部门和实施铁路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铁路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职责。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铁路安全管理综合协调机制,落实护路联防和双段长工作机制,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铁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由地方承担的铁路安全环境治理以及护路联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铁路公安机关和地方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维护车站、列车等场所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建立健全铁路治安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和预警防范、联勤联动、执法协作、应急处置等机制,依法预防、制止、查处危害铁路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行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林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条例强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一)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二)排污,倾倒垃圾、渣土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三)焚烧草木、垃圾、祭品等容易产生烟雾、粉尘、火焰的物质;(四)燃放烟花爆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
条例明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和活动,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一)建造建(构)筑物或者采用轻质材料搭建设施;(二)取土、挖砂、挖沟、采空,钻探、挖掘作业;(三)堆放、悬挂物品;(四)铺设、架设跨(穿)越、并行铁路线路的管线、缆线、渡槽等设施;(五)设置或者拓宽铁路道口、铁路人行通道;(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作业和活动。
条例明确,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获得用地批复的新建铁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新设矿业权的,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铁路运营或者建设情况,征求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意见。交通运输行政部门应当组织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进行研究听取意见。
条例强调,禁止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一)干扰、阻挠进站安全检查或者列车车门开启、关闭,强行通过或者阻塞检票通道;(二)不服从指引,在车站、列车内滞留;(三)擅自跨越站台,进入铁路线路以及其他禁止通行区域;(四)擅自进入列车司机室、机械室、设备管理和行车调度等工作区域和场所;(五)擅自使用或者触发车站、列车的消防、应急等安全设备;(六)擅自搭接、使用铁路供电、供水设备;(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铁路运营安全和站车秩序的行为。
记者 查小高 朱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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