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道闸全部改成刷脸通行,
不录入人脸就回不了家?
物业发通知没人反对,
就等于业主同意采集人脸信息吗?
一起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重庆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某物业公司)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发出安装人脸识别道闸系统的通知。通知发出后,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出反对意见。7月,美某物业公司在其服务的某小区唯一入口处安装人脸识别装置,且业主仅有两种方式可进入小区:一是提前录入个人的人脸识别信息后,直接通过道闸;二是采用刷身份证并经人脸识别核对一致后,方可通过道闸。上述两种方式,均需要采集、核对业主或使用人的人脸识别信息,且无其他可替代验证方式。李某良系某小区房屋的使用人,为正常进出小区,迫不得已采用刷身份证并与人脸识别核对一致方式通过道闸。但李某良认为美某物业公司以上述方式限制其进入住宅,侵犯了其人格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删除已采集到的人脸信息、身份证信息,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美某物业公司辩称:安装人脸识别道闸系统前,其已向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发出相关通知,且无人提出反对意见,表明人脸识别验证方式已获小区业主及使用人同意。
法院裁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9日依法作出(2022)渝0103民初23764号民事判决:美某物业公司立即删除人脸识别道闸系统采集到的李某良人脸识别信息、身份证信息,并向李某良提供出入该公司物业服务区域的其他合理验证方式。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旨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人脸识别信息能否以概括同意的方式采集,还是必须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院裁判主要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并结合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物业处理业主、住户人脸、身份证信息,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仅仅发布通知,在无人提出反对的情况下,不能直接推定自然人已经作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作为采集人脸信息的合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人脸生物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具备高度人身专属性,一旦泄露极易造成身份冒用、电信诈骗等风险。处理该类信息,不能使用概括征集意见模式,应当取得业主的单独同意,不能变相胁迫住户接受人脸信息采集。本案物业未取得李某良单独同意就采集其人脸及身份证信息,违反本条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5号)第十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物业公司将人脸识别设置成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验证路径,即便搭配刷身份证,也仍要同步做人脸比对,本质上依旧把人脸识别作为唯一核验手段。住户明确不同意人脸采集时,有权要求物业删除已采集的个人信息,并提供刷卡、密码等其他合理通行方式,法院应当予以保护支持。
普法提示
1.物业张贴、推送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的通知,住户没有提出异议,不属于法律意义上有效的个人同意,更不属于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所要求的单独同意。
2.物业不得设置“要么录人脸,要么刷身份证还要人脸比对”这类变相强制刷脸的模式。如果业主拒绝人脸采集,物业应当提供刷卡、门禁密码、钥匙等不依赖人脸识别的通行方案,不能以此限制正常回家。
3.如果物业已经违规采集业主人脸、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将相关信息全部删除。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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