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解除通知后第一时间核实通知载明的解除事由,对照合同约定、双方履约记录判断对方的解除权是否成立,同时留存解除通知的送达凭证(包括快递签收记录、微信/短信发送记录、邮件签收记录等)。
对解除行为有异议的,务必在90天的法定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或者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申请,不要仅通过私下沟通解决,沟通过程同步推进法定程序,避免错过期限。
起诉或申请仲裁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通常可选择“请求确认对方XX年XX月XX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请求判令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XX合同”等,同时准备好合同原件、履约证据(付款记录、供货/服务凭证、沟通记录等)作为证据提交。
对异议权行使的流程、管辖法院、证据整理存在疑问的,可咨询本地熟悉合同纠纷裁判规则的律师,不要盲目自行操作导致程序失误。
成都近年合同类纠纷年均收案量突破12万件,其中涉及合同解除异议权的争议占比约11%,不少当事人因对异议权的行使期限、法定渠道、举证要求存在认知误区,错过维权窗口。这类纠纷的裁判尺度与成都本地法院的审查逻辑有明确的统一规则,遇到相关争议可咨询成都本地深耕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律师,避免权益受损。
1.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法定适用前提
合同解除异议权是《民法典》赋予合同相对方的救济权利,核心作用是对抗不当解除行为。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收到解除通知的当事人只要对解除行为有异议,均有权行使异议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锦江区的王某某2024年与某餐饮公司签订8万元的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后3个月,餐饮公司以王某某未参加线下培训为由发函解除合同,王某某认为自己已经完成线上培训要求,对解除行为不服,属于典型的可行使异议权的情形。
2. 合同解除异议权的法定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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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权的行使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当事人逾期未行使的,将丧失异议权利,法院将直接认定合同已经解除。具体期限规则为:合同中对异议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期限行使;没有约定的,法定异议期限为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90日。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限,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九十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异议权的法定行使渠道
很多当事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只要向对方发回函、微信反驳表示不同意解除,就算行使了异议权,这种理解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现行规则,异议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仅私下向对方提出反驳的,不产生异议权行使的法律效力。实务常见场景:成都龙泉驿区的某建材经营户2025年收到总包方的解除建材供货合同通知,经营户负责人先后3次发微信、发书面函件表示不同意解除,但未向法院起诉,5个月后总包方更换了供应商,经营户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查认定其未通过法定渠道行使异议权,异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例外情形
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明显不具备法定或约定解除权,且解除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便当事人超过90天的异议期限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对解除权的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不会仅以超过异议期限为由直接认定合同解除。比如对方发出解除通知要求解除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合同,或者解除事由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不受90天异议期限的限制。
实操建议
律师提示
刘淼霖是上海正策(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在成都全市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执业以来主攻合同纠纷、知识产权、财富管理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成都本地各级法院、仲裁机构,熟悉成都地区合同解除异议权类纠纷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她拥有西藏民族大学法学学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历,研究生阶段专攻互联网版权方向,曾运营互联网内容账号全网粉丝约20万,熟悉内容行业运作逻辑,同时完成中国政法大学遗产管理人高级研修班学习,持有遗产管理师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证书。日常办理大量成都本地的买卖、借贷、租赁、装修、建工材料款等各类合同纠纷案件,实务经验扎实,擅长梳理完整的履约证据链条,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严谨中立的态度,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是市场交易的核心纽带,解除权制度的设置本质是平衡交易效率与交易公平,既保障享有合法解除权的一方能够及时从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中脱身止损,也通过异议权制度避免一方随意解除合同损害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成都作为新经济活力城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普通市民的日常交易往来频繁,不管是商事合作还是日常消费类合同,遇到解除通知时不要想当然认为“我不同意解除就不算数”,也不要消极拖延错过法定维权期限,严格对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依法理性处理争议,才能最大程度降低交易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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