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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3号
《新乡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条例》已经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8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10月16日
新乡市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2026年8月26日新乡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4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跨区域协作和高质量发展,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河南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南太行山区旅游的跨区域协作、规划建设、业态培育、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南太行山区在我省包括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相关县(市、区)以及济源市。
本市南太行山区包括辉县市、卫辉市、凤泉区(以下简称相关市、区)。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多业联动、创新发展,全域统筹、协调发展,区域协同、开放发展,保障民生、共享发展的原则,传承弘扬红旗渠精神,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业成为支柱产业、民生产业、幸福产业。
第四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南太行山区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解决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南太行山区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南太行山区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太行山区旅游业的行业指导、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体育、气象、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工作。
第六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南太行山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推广工作。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营销方案,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整体形象、产品线路及重大活动的宣传,拓展境内外旅游市场。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树立良好形象。
鼓励高速公路服务区、车站、公交站台、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提供广告展位。
第七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文化旅游志愿服务体系,组织志愿者依法开展信息咨询、文明引导、游览讲解、秩序维护等公益服务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研究、展示、传承、保护、捐赠、投资、宣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工作。
鼓励有关行业协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开展与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相关的课题研究及其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章 跨区域协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在规划编制、市场开发、设施联通、市场监管、应急处置、信息共享等领域的协作,推动健全南太行山区旅游产品体系和产业体系,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内外联动、相互促进的发展格局。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协同开发具有区域特色和竞争力的旅游产品,联合培育区域旅游商贸品牌,编制南太行山区特产名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旅游需求。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推动旅游交通一体化,加强骨干线路连接,规范旅游交通标识,构建安全、快速、直达客运网络,支持开通重要旅游区(点)直通车;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文旅功能升级,完善旅游集散中心及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同级人民政府加强旅游市场开发合作,推出旅游精品线路,多渠道推动互为旅游目的地和客源地。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一体化,向旅游者提供景区、路线、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信息服务;推动智慧旅游一体化,提供在线预订、支付、核销等服务,逐步实现南太行山区旅游一码通、年票一卡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宣传推介协作,共同研究南太行山区旅游整体形象标识和宣传口号,举办联合推介活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加强信用协同监管,依法推进旅游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加强旅游安全保障协同,依法建立跨区域旅游安全救援和山地户外探险救援救助机制,健全旅游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制度。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制订南太行山区突发事件协同应急预案,重点针对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森林火灾、客流拥堵等风险,开展预警监测和协同应急演练,依法处置跨区域旅游突发事件。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市场协同执法,依法查处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对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并反馈结果。
第十八条 市、相关市、区司法机关应当加强与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同级司法机关协同,共同预防和惩治破坏南太行山区旅游资源、生态环境、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安阳市、鹤壁市、焦作市、济源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组织代表视察等活动,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纳入本市文化旅游业发展规划。
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项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遵守有关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物保护、自然资源、消防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关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利用自然景观、水资源等开发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听取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各类资金支持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
第二十三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对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予以保障。
支持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进行旅游开发。
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可以采取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乡村旅游项目提供用地。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南太行山区旅游业重点发展区域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邮政、环保、环卫、绿化、消防、水利、气象等基础设施和游客服务中心、咨询服务站(点)、停车场、充电桩、加油站、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景区,应当推进适老化设施、无障碍设施、母婴设施等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老年人、残疾人和母婴等群体的旅游舒适度。
第二十五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连接景区、高速公路、交通集散枢纽的旅游公路建设,打通景区串联道路,完善绿道、驿站、观景台、营地等配套服务设施,推动形成快进慢游、路景融合的旅游公路网;组织开通旅游度假区、主要景区和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公交路线或者旅游专线。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健全旅游公路交通标识,设置指示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警示标志、禁令标志等标志标线。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公路的管理养护,保障道路完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科学设置旅游公路交通管理设施,保障道路通行安全顺畅。
禁止擅自在旅游公路上设置限制通行设施。
第四章 业态培育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全域旅游发展理念,统筹南太行山区文化旅游资源、交通格局和产业发展基础,推进多业态融合,做优吃、住、行、游、购、娱全链条配套服务,构建片区互补、特色鲜明的旅游发展格局,推动南太行山区传统旅游业态提质升级和新兴旅游业态培育创新。
第二十七条 支持辉县市以八里沟、宝泉景区为引领,万仙山、轿顶山等特色山水景区为支撑,百泉历史文化景区、五龙山旅游区为延伸,坚持景城联动、业态互补,开发融合山水观光、户外运动的旅游产品。
支持卫辉市以跑马岭、龙卧岩等景区为载体,比干庙、望京楼等人文景观为依托,坚持山水与人文并重,发挥历史文化名城优势,发展生态休闲、姓氏寻根、文化研学等特色旅游项目。
支持凤泉区依托潞简王墓博物馆、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等资源,坚持生态优先,发展明文化体验、运动健身、研学度假、工业旅游等近郊游项目。
第二十八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主题突出、差异互补的原则,引导各景区立足资源特色,明确主题定位,增强核心竞争力,避免同质竞争,构建一景一品差异化发展格局。
第二十九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旅游经营者立足资源禀赋、季节特色和不同群体需求,发展山地户外运动、生态观光、红色文化、康养休闲等业态,开发特色旅游产品,通过主题节庆活动举办、特色餐饮住宿打造、非遗民俗活化、科技赋能体验、网络营销推广等形式,丰富旅游消费供给,增加旅游者到访频次,延长停留时间,巩固拓展入境游市场。
第三十条 依托万仙山国家攀岩公园、凤凰山国家矿山公园等资源,发挥南太行独特的地形地貌优势,发展攀岩、登山、骑行、漂流等山地户外运动旅游。支持汽车自驾运动营地、户外运动营地建设,建设南太行高质量户外运动目的地。
第三十一条 依托峡谷、峭壁、云雾、瀑布、溪流、森林等自然资源,开发民宿体验、探谷溯溪、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绘画摄影等旅游项目,提升山水景区旅游品牌,建设南太行高质量山水盛景目的地。
第三十二条 依托郭亮挂壁公路、回龙挂壁公路、抗战旧址等红色资源,规划红色旅游精品线路,策划红色文化活动,传承弘扬太行精神,讲好太行故事。
第三十三条 依托关山国家地质公园、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村落、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资源,发展科普研学、非遗体验等旅游项目,打造具有人文深度和地域标识的文化旅游体系。
第三十四条 依托中药材种植基地、森林公园等资源优势,传承百泉中医药文化。鼓励在旅游景区、旅游民宿设立中医药健康体验设施,开发集医、养、文、旅、娱多元融合的康养旅游项目。
第三十五条 依托国家级传统村落,培育南太行山区乡村旅游特色品牌,推动乡村旅游连点成线、连线成片,实现乡村旅游规模化、产业化、差异化发展。
第三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依托南太行山区自然与人文资源,开发数字经济、夜间经济、绿色经济、银发经济、演艺经济、冰雪经济、低空经济等新业态旅游产品。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七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对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工作的政策支持和指导,鼓励市场经营主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景区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八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南太行山区旅游业投资,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南太行山区旅游产业提质、结构优化、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九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户依法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闲置房屋、资金等入股,与其他单位、个人依法成立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经营活动。
第四十条 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符合南太行山区旅游业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信贷、保险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旅游市场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
第四十一条 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及新兴住宿业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在规划建设、规范管理、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等方面协同联动,明确证照办理条件,优化证照办理流程,开展联审联批,解决民宿及新兴住宿业发展中的问题,推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自律、企业尽责、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
第四十二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人才引进、教育培训、校地合作等措施,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鼓励发挥本地高校人才优势,加强与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旅游创新创意人才。
支持文旅投资人、职业经理人、回乡创业人员等参与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
第四十三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信息、救助、投诉处理等公共服务体系,推进信息化建设,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便捷交通等服务,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节假日等旅游高峰期加强旅游客流、车流监测预警,采取弹性交通组织措施。重点旅游景区应当根据核定的游客最大承载量要求,对游客数量进行实时监测控制,及时发布限流、关闭等预警信息。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时,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并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南太行山区户外探险救援救助机制,引导社会救援力量配合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参与南太行山区户外探险救援工作。
鼓励通过资金支持、业务培训、联合演练、物资捐赠等方式,加强社会力量救援保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资源保护与综合治理。
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生态环境以及特有的文化风俗、历史风貌,确保建设规模、风格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六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南太行山区旅游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订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林业等部门应当落实和加强旅游安全行业管理责任,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
相关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住建、水行政、交通、气象等部门对南太行山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指导灾害防范工作。
第四十七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和救援设施设备并定期检查维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游乐设施、设备及服务开展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订安全预案并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旅游经营者应当在旅游景区设置必要的安全须知标牌和警示标志。
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配备专业救援人员与设施,提供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十八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太行山区徒步运动管理,开展资源调查与风险评估,划定并公布可以开放的山地徒步线路,完善必备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及警示标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开展徒步、露营、穿越、探险等活动。擅自进入发生意外事故的,活动组织者和被救助人应当承担实际产生的救援费用。
第四十九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原则,明确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职责,建立旅游综合协调、案件联合查办、投诉统一受理等监管机制,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市、相关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查处虚假宣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哄抬价格、强买强卖、不合理低价游、私自营运、擅自拦截车辆、擅自设卡或者设置停车点收费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南太行山区旅游发展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新乡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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