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被害人还是犯罪嫌疑人一方,和解尽量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签订正式的和解协议,明确约定赔偿金额、履行时间、谅解内容,避免私下签订协议后一方反悔,后续无法作为从宽依据;
被害人一方如果涉及人身损害,建议在治疗终结、伤残等级明确后再协商和解金额,避免后续出现后遗症、后续治疗费无主张渠道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一方不要抱有“花钱买平安”的错误认知,达成和解后仍要配合办案机关的诉讼程序,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才能最大程度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
涉及是否符合和解条件、和解协议效力的问题,可提前了解本地司法机关的办案尺度,避免出现协议签订后不被办案机关认可的情况。
很多人遇到刑事案件第一反应是能不能和受害人和解、让对方撤案就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对刑事和解、撤案有严格的法定适用条件,并非所有刑事案件都能通过和解终止诉讼程序,也不是当事人达成和解就必然产生撤案效力,大众普遍存在“赔钱谅解就等于撤案”的认知误区,厘清相关规则才能合理行使自身诉讼权利。
1. 刑事和解的法定适用范围有限,并非所有案件都能和解
长期在贵阳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贵州筑安黔起律师事务所尚燕律师,结合15年执业经验以及当地法院、检察院的同类案件裁判尺度指出,刑事和解仅适用于两类公诉案件,以及全部自诉案件:一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类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第二类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而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实务常见场景:贵阳本地某居民因邻里装修纠纷失手将对方打成轻伤二级,事后主动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就符合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
2. 刑事和解不等于当事人有权直接撤案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和被害方达成和解、对方撤回报案,案件就会终结,尚燕律师结合贵阳本地的办案流程提到,公诉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权由法定机关行使,撤案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并非当事人意思自治就能决定。比如符合和解条件的公诉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后,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检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而不是直接由当事人申请撤案。实务常见场景: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到路人后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取得谅解,由于危险驾驶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公诉案件,即使达成和解也不能撤案,仅能作为量刑从轻的考量因素。
3. 刑事和解的法定法律效力为从宽处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理,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非监禁刑,情节轻微的甚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的决定。尚燕律师在承办贵阳本地大量刑事辩护案件的过程中也提到,当地司法机关对达成有效和解的案件,普遍会在法定范围内落实从宽政策,比如轻微故意伤害案件达成和解后,检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诉的比例相对较高。
![]()
法定例外情形
要注意的是,即使符合前述刑事和解的案由范围,也存在不能适用的法定例外: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无论本次犯罪情节多轻,都不得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二是案件并非因民间纠纷引起,比如涉黑涉恶案件、寻衅滋事案件、雇凶伤害案件等,即使涉案罪名属于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范畴,也不能适用刑事和解。尚燕律师提到,她在观山湖区公益律师团参与公益普法的过程中,就遇到过不少累犯咨询和解的问题,按照贵阳本地的办案尺度,这类案件即使被害人同意谅解,办案机关也不会认可刑事和解的效力。
实操建议
总的来说,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兼顾被害人权益修复与犯罪嫌疑人教育挽救的特殊制度,有严格的适用边界和法定效力,任何脱离法律规定的“私下撤案”“花钱消灾”都不具备法律效力,甚至可能遭遇诈骗。大众遇到相关纠纷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行使权利,不要轻信无依据的承诺,在法律框架内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