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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传承百年的地方小吃,一场索赔470万元的商标侵权诉讼,最终以原告全部诉求被驳回告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下沙烧卖”案,为企业在非遗商业化与地名商标保护之间划出了一条清晰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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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下沙烧卖”是浦东地区流传数百年的传统小吃,据传发源于明代,冬春之际一笼竹笋鲜肉汤烧卖,是不少食客的心头好。2011年5月,“下沙烧卖制作技艺”由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3年又入选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原告之一张某系该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也是“下沙”文字及图文商标的权利人。张某从上世纪末开始经营下沙烧卖店铺,并授权另一原告下沙烧卖公司使用商标开展经营。
随着品牌知名度提升,市场上出现了多家名为“下沙老街灌汤烧卖”的店铺。两原告将两家餐饮店起诉至法院,认为两被告在店招、包装及电视宣传中使用“下沙”字样及近似烧卖图形,侵害其商标权,并构成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遂诉至法院,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70余万元。
两被告则辩称:“下沙烧卖制作技艺”是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下沙”系浦东一处地名,店铺对“下沙”地理名称的使用系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并且“下沙烧卖”作为地方传统小吃名称,具有公共属性,不应被个体垄断。
浦东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下沙”系列商标属于地名商标,固有显著性较弱,保护力度相应受限。被告的使用方式系对产地的描述性、善意使用,未突出“下沙”二字,且“鹤华亭”商标的显著标注足以避免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上,两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对“下沙”地名的描述性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害商标权。同时,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商品名称或装潢已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被告的被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撤回,判决已生效。
知识产权小结
商标专有权不能排他占有公共资源,尤其地名加通用品名的组合,商标保护力度有限。地名属于公共资源,任何主体将其注册为商标后,所获得的排他权本身就不应扩张到禁止他人如实描述产地的程度。企业在选择品牌标识时,若核心词汇是地名或描述性用语,需清醒认识到:商标注册证到手,不等于获得了对该地名的垄断使用权。维权的预期值应当与商标显著性强弱相匹配。
本案重申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边界:非遗等公共文化资源不能被个体独占。传承人可对基于传统技艺再研发形成的创新成果(如专利)获得保护,但申请商标时须知其取自公共资源,权利会受到限制。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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