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购房者
会联系多家中介看房、比价。
如果购房者接受中介带看后,
价格没有谈拢,
后在其他中介机构的服务下,
完成同一套房屋的交易,
构不构成“跳单”?
近日,乐昌法院依法审结
一起中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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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4年,江某计划购置一套二手房屋,联系了房产中介陈某看房,由陈某负责对接房主协商购房价格。双方并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也没有对中介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期间,陈某带领江某实地看房,并和房主沟通议价。江某提出38.8万元的购买意向,经过协商,陈某反馈房屋最低报价为39.3万元。因价格分歧,该房屋交易未能达成。几日后,江某另行委托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主议价,最终以39万元的价格签订购房合同。陈某得知情况后,认为江某属于“跳单”,将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中介费1.17万元。
02
法院审理
乐昌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江某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亦未就中介费标准、支付条件等作出明确约定。陈某虽为江某提供房屋带看、与房主沟通议价等居间服务,但未能促成江某与房主达成交易。江某最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购得房屋,并非利用陈某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陈某缔约,不构成“跳单”违约。陈某在未促成合同成立、双方无报酬约定且未举证证明存在必要费用约定及实际支出的情况下,主张江某向其支付中介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乐昌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二手房买卖中,买家是否构成“跳单”,不能简单以看房时间前后、是否更换中介判断。实践中,房主为了以更高价格、更快速度将房屋卖出,往往通过多家中介挂牌出售同一房屋,买家亦可以通过多家中介了解到房源信息。本案中,买家通过其他中介机构完成房屋买卖,既无主观逃避支付中介费的恶意,也未利用前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媒介服务,属于正常的市场比价行为,不属于恶意“跳单”。法官提醒,房产中介服务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同时购房者应恪守诚信,不得恶意利用中介资源规避付费,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文字:廖攀
编辑:封俊
审核:陈东阳 刘昊 刘诚
责编:罗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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