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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是指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二、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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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是:
1.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下公众生活的安宁秩序、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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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根据《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所谓极端主义,是指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的思想、主张和行为。极端主义不限于宗教极端主义,还包括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的思想、主张和行为,经常表现为对其他文化、观念、族群等的完全歧视和排斥。
在日常生活中,极端主义的具体形态多种多样,有的打着宗教的旗号,歪曲宗教教义,强制他人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信仰其他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人,破坏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制度的实施;有的披着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外衣,打着"保护民族文化"的招牌,煽动仇恨其他民族、风俗习惯不同的群众,主张民族隔离,煽动抗拒现有法律秩序等。
这里的煽动,是指利用极端主义,以各种方式对他人进行要求、鼓动、怂惠,意图使他人产生犯意,去实施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意见》)规定,以下行为属于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1)煽动、胁迫群众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或者干涉婚姻自由的;
(2)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司法制度实施的;
(3)煽动、胁迫群众干涉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破坏学校教育制度、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教育制度的;
(4)煽动、胁迫群众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5)煽动、胁迫群众损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6)煽动、胁迫群众驱赶其他民族、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或者干涉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7)其他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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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构成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者无国籍人。多数情况下为极端主义分子,但行为人的身份不影响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成立。【泌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泌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泌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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