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是主张工程款的首要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只有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才应当按照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实务常见场景:六安金安区某产业园厂房施工项目中,承包人王某某完成60%工程量后,因发包方欠付进度款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发包方主张案涉工程存在墙面空鼓、钢筋间距不符合设计要求等质量问题,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质量瑕疵属实,最终认定王某某需先完成整改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主张对应工程款。
工程款计价标准优先参照原合同约定法律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质量合格的,工程款计价方式优先按照双方签订的原施工合同约定执行,除非双方在解除协议中另行约定了新的计价标准。实务常见场景:六安裕安区某乡镇安置小区项目中,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合同解除时施工方主张当地建材价格较签约时上涨30%,要求按现行定额标准核算工程款,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未就计价标准变更达成合意,仍按照原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核算已完工程价款。
欠付工程款利息从合同解除当日起算若双方未在解除协议中约定工程款付款时间,也未完成最终结算的,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节点为合同解除当日,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实务常见场景:六安叶集区某市政支路建设项目中,2023年8月双方签订书面解除协议但未约定付款时间,施工方2023年1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工程款及利息,法院最终认定利息起算时间为2023年8月合同解除当日。
合同解除前后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程量证据,可联合发包方、监理单位共同进行现场勘验,签署书面勘验记录,拍摄全程无死角的现场全景视频,留存所有工程量签证、工序验收单,避免撤场后无法进入现场核实工程量。
同步开展已完工程质量自检,留存所有建材进场检验合格证明、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若存在小范围质量瑕疵优先在撤场前完成整改,避免发包方事后以质量为由拒付全部工程款。
签署解除协议及清算文件前仔细核实条款内容,不要随意签署含有“自愿放弃剩余工程款”“不再主张任何权利”等表述的单方让利文件,拿不准条款效力的可先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再签字。
若双方对工程量、计价标准争议较大,可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不要自行单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核算报告,否则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还需重新鉴定,拉长维权周期。
近年安徽六安本地产业园、市政道路、安置小区等建工项目存量持续增长,因进度款欠付、工期延误等引发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纠纷占比逐年攀升,很多当事人对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款清算规则存在认知误区,比如误以为撤场后就无法主张工程款、工程质量瑕疵会直接导致全额拒付等。这类纠纷的处理需结合六安本地法院的常规裁判尺度,当事人遇到疑问可咨询本地深耕建工领域的专业律师获取合规建议。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款清算的核心认定规则
二、例外适用情形
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且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经修复后仍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对应的工程款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三、六安本地当事人处理此类纠纷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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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安徽六安执业律师刘珩,执业证号13415201811069189,2007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持有教师资格证,曾在合肥财经职业学院任教,2010年10月至2017年4月在六安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2013年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18年正式执业,现为团队主办律师、律协参政议政和执行委员会委员。刘珩律师从业8年多来,核心业务领域包含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常年对接六安四县三区公检法机关,熟悉本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工程款清算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常年处理六安本地企业、自然人涉建工类纠纷,擅长梳理施工合同、签证文件、验收记录等完整证据链条,2021年参与的未成年法援辩护案例获奖,2022年取得安徽省人社厅颁发的专业技术三级证书,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勤勉尽责、以诚待人的原则,认真分析每一起案件的法律关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安近年县域产业园、乡镇安置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增速较快,建工类纠纷的发生概率也随之上升,不管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都要养成留存书面交易文件的习惯,所有涉及工期、价款、工程量变更的约定都要落实到书面签字确认。遇到合同解除的争议时,优先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要采取围堵施工现场、拉横幅等过激方式,不仅无法快速推进问题解决,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承担不必要的责任,依法依规维权才是保障自身权益的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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