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4年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由于对宝坻公安局及天津高法的轻伤鉴定不服,被鉴定人张复生多次申请重新鉴定,先是被天津一中院(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刑附民裁定驳回重新鉴定申请,后于2012年5月又通知递交重新鉴定材料,但当张复生的父亲张永兴于2012年5月30日9点19分,向天津一中院立案庭长邱振递交了鉴定材料后,却长达14年至今也没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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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这两份鉴定均未给张复生作过伤情检查,仅是通过“隔空检验”伪造出隐匿了9颗牙齿折断脱落、张口度小于1.5厘米、面部毁容、脑外伤综合症(精神障碍6级残)等多项重伤情,而且由于不是法医,高法鉴定还未敢签名及记载资质介绍。严重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47条:鉴定必须得有鉴定人的签名及相关资质的介绍。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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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鉴定意见必须内容完整、结论明确。若鉴定意见模棱两可。附带未决条件(如待复查后确定),则属于“鉴定意见不完整”或“依据不足”。注明“需检验复查”及“根据目前情况”,意味着行为尚未终结,还不是最终准确结论。此类文书在法律上不具备证明力,严禁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定案依据。必须待复查完成并形成正式、明确的鉴定意见后,经依法告知当事人并审查属实,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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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无论是宝坻公安分局,还是天津高法的鉴定,不仅均未进行实体检验,而且也都是没有明确的结论,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所以张复生自始至终对该鉴定不服,一直申请重新鉴定,但不仅于22年前就被天津一中院枉法驳回,而且还于14年前已通知可进行重新鉴定,但在依约递交了重新鉴定材料后,却至今音讯全无。
综上,该案依据的这两份隔空鉴定严重违法,可为何却受到天津一中院长达22年的枉法袒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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