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计算离岸信托存续期间分红收益时,是否可以扣除信托或者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境外实体转让财产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扣除?
答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以下简称《公告》)第四条的规定,离岸信托或者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发生的融资贷款利息不得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离岸信托持有、控制、管理的境外实体转让财产,实际发生的财产转让损失,可以抵减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财产转让所得。向离岸信托关联方转移财产形成的损失额不得抵减。
虎说财税翻译:
根据21号公告,境外实体发生的交易会被击穿视同在信托层发生从而缴纳个税。对于离岸信托来说,个税被分为两部分: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所得。
根据现在的回复可以确定,计算分红收益时不能扣除相关费用,需要直接按照毛收益申报个税;而对于财产转让来说,可以扣减同一年内的财产转让损失,但不能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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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问题:离岸信托控制的境外实体取得收益,已经申报缴纳了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抵免个人所得税?
答复:根据《公告》第十条的规定,境外实体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纳税人按照实际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后的信托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实体缴纳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改变信托财产的原值。
虎说财税翻译:
境外实体已经缴纳的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因为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能抵免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当然,虽然预提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不能抵免,但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也是可以扣除的。
这里还需要注意,境外税款缴纳不改变信托财产原值。也就是说说,在后续计算转让所得或清算收益、确定扣除基数时,信托财产的原值仍然维持原先的确定金额(例如装入环节已申报个税后调整的市场价值),不会因为境外实体层面扣缴了税款而调增或调减。境外实体缴税只影响纳税人实际拿到手的“税后收益”金额,进而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但不触及财产原值这一扣除基数本身。
3.问题:对《公告》发布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打包计算时,能否扣除信托管理费?
答复:根据《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公告》发布前设立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打包计算时,不允许扣除信托管理费。
虎说财税翻译:
简单来说说:第四条已经写明了管理费不能扣,问答只是告诉你“老信托也照此办理”。
对居民个人离岸信托存续期间的收益,采取的是“按年归集、分类计税”的模式:将信托及境外实体产生的收益,无论是否分配,都归属于居民个人,分别按“财产转让所得”或“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在这种模式下,税基是信托层面产生的收益本身,而非个人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利润。
信托管理费属于信托架构的运营成本,政策选择不将其从信托收益中扣除,实质上是以信托产生的毛收益为计税基础。这与公告对“合理费用”的限定(仅在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时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在逻辑上是一致的,但管理费被明确排除在可扣除费用之外。
4.问题:纳税人将境外实体装入离岸信托前,境外实体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如何处理?
答复:纳税人将境外实体装入离岸信托,按照《公告》未缴纳装入环节个人所得税的,境外实体已累计的未分配利润应并入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收益,根据《公告》第十七条的规定申报纳税。
虎说财税翻译:
简单大白话:装入时没交的税,不会因为利润留在境外实体里就免掉;它会在信托存续期间被“拉出来”,并入当年收益一起计税。
实际操作:
在信托存续期间,你每年申报信托收益时,需要把境外实体这部分历史未分配利润也纳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范围。具体适用“财产转让所得”还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取决于该利润在性质上归属于哪类收益,但总体均适用20%税率框架。
5.问题:股权激励信托是否按照《公告》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是由员工本人设立或控制的,实质属于企业薪酬安排,不属于《公告》规定的离岸信托。员工行权时获得的收益,按照现行股权激励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后续在境外取得分红、股权转让等收益,应当按照境外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虎说财税翻译:
简单来说说员工股权激励信托不适用离岸信托的新税制,而是拆成两个阶段、分别按不同规则计税。 行权时按“工资薪金”性质的股权激励政策处理,后续拿到分红或卖掉股票时,再按“境外所得”申报。
官方澄清这一点,是为了避免把“员工激励信托”误当成“离岸信托”去适用新的申报缴税规则。前者是公司给员工的薪酬工具,后者是个人自己设立用于财富管理的架构,两者在税法上的定性完全不同。
所以,持有员工股权激励信托的员工,不需要按照离岸信托公告去申报信托存续期间的整体收益,只需关注自己行权以及后续拿到分红/转让款的时点即可。
6.问题:居民个人在《公告》发布前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产生的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延长追缴年限的标准如何确定?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公告》第十七条所称“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金额较大”,是指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上。
虎说财税翻译:
针对2023年1月1日之后的装入行为,常规追征期一般为3年,金额较大(10万元以上)可延长至5年。但是需要注意如果被认定为偷税则不受期限限制。
当前过渡期(至2026年10月22日)内主动申报补税,可享受不加收滞纳金的待遇。当然,能等到现在还不补缴,肯定是财大气粗不在乎这点小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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