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离婚纠纷中,女方发现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继承母亲房产份额。婚内继承的遗产,离婚时是否要分割?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对此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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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分割婚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产以及存款,男方自愿补偿女方100万元。离婚后,因张先生未按约支付100万元补偿款,李女士诉至法院。
庭审阶段,李女士获知一项关键事实:张先生母亲在李女士与张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离世,遗留一处房产。张先生与其余兄弟姐妹共同办理继承公证,依据遗嘱取得该房产 62.5% 的产权份额。
此后,四名继承人共同处置并出售该房屋,张先生从中分得售房款400余万元。李女士主张,该继承行为发生于双方婚姻存续阶段,对应的售房款应当归入夫妻共同财产范畴,遂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对张先生获取的该笔售房款进行分割。
本案需要厘清的核心法律问题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财产,双方离婚之后,另一方是否有权主张分割该部分财产。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王蕾蕾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二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置的权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先生母亲的死亡时间早于李女士与张先生离婚时间,继承事实发生之时,二人尚处于婚姻存续状态。张先生母亲所订立的自书遗嘱,仅写明将房产份额交由张先生继承,并未明确约定该继承份额仅归张先生个人所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属性。据此,张先生通过继承获得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定案涉售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支持李女士提出的财产分割请求。
法官提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财产,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遗嘱内明确约定遗产仅归夫或妻单方所有。
在拟定离婚协议的过程中,继承所得财产、股权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容易被遗漏的财产类型,应当逐项列明并约定财产归属,防止后续产生财产纠纷。如果财产所有人希望遗产仅由自己子女单方持有,不纳入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可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予以明确,以此实现定向财产传承的目的。
来源:PWM私人财富管理师
审稿:刘婷
责任编辑: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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