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超过规定免税数额的行李物品,仅对超过部分征税,但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应当全额征税。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将从境外采购的食品以行李藏匿方式通过机场旅检无申报通道瞒报走私进境。上述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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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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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龚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3年8月至2024年6月,龚某在陆某(另案处理)的委托下通过自行或者委托他人等方式前往日本机场免税店或日本境内超市采购食品,并以行李藏匿方式将上述货物通过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旅检无申报通道瞒报走私进境,后通过快递邮寄至陆某指定地址。
经上海吴淞海关核定,龚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03,449.04元。
2024年8月2日,海关缉私局派员前往龚某居住地进行调查,龚某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并提供了采购记录等证据材料。
一审期间,龚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预缴罚金10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龚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行李藏匿方式为他人走私货物,偷逃应缴税额2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龚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考虑到龚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龚某积极退赃并预缴罚金,法院决定对龚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龚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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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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