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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滦州市财政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滦财采罚决〔2026〕5 号),对滦州市教育局在“学专项维修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经查证,滦州市教育局作为采购人,其组织实施的“中小学专项维修改造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平公正、不得限制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滦州市财政局对滦州市教育局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要求采购人在规定期限内对采购文件及采购流程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整改;
给予警告——对违规行为予以正式行政警告。
该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10月16日,由滦州市财政局作出。
政府采购领域一直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公平竞争的重点监管领域。此次处罚是财政部门强化政府采购监管、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的具体举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不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公平竞争原则,也会影响采购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
近年来,财政部门持续加大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项检查等方式,切实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推动构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环境。
据悉,滦州市教育局需按照处罚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相关整改情况及后续采购活动的规范开展,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社会各界如发现政府采购领域存在违规行为,可向财政监督部门反映举报。
来源:西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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