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安康就《安康中心城区 “好房子” 住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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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文件立足安康中心城区城市发展实际,以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能的 “好房子” 为目标,将从设计源头对新建住宅项目划定技术标尺,推动本地住房建设从 “有房住” 向 “住好房” 转型。
根据 安康中心城区“好房子”住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中,下面几处重点:
1、 参照“好社区”“好房子”标准,中心城区新建高品质住宅项目 容积率不得超过2.2 ,打造低强度、绿色品质住区。
2、住宅层高。为提高居住空间舒适度, 新建住宅建筑层高应不低于3.00米 ;对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改善型住宅 ,层高宜不小于3.15米。
3.绿化平台。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可设置绿化平台 ,绿化平台为主体结构外挑、不得封闭的室外空间, 主体结构内的部分不视为绿化平台。绿化平台的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 外挑进深不宜大于3.6米。 绿化平台不计算容积率。
所谓的绿化平台,目前多数是指第四代住宅的露台部分,这也明确了第四代住宅露台部分不能封窗。
同时,《指引》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本地气候、地形特征,鼓励绿色建筑、低碳技术落地, 优化小区内部公共活动场地,完善养老、育儿、休闲等公共配套,打造全龄友好社区。
对户型布局、套内空间、管线设计等细节提出引导性要求,让住宅空间更好适配家庭结构变化,提升房屋耐用性与长期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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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 《安康中心城区“好房子”住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技术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原文:
为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国家、部委关于推动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城市居住环境和住宅设计品质,引导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住房的需求,特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依据住建部《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意见》(建标〔2025〕66号)、陕西省住建厅《关于提升住房品质的实施方案》(陕建发〔2026〕120号)等相关政策要求,借鉴国内同类山地城市“好房子”建设实践经验,结合安康本地开发建设实际,经多轮调研、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本指引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陕西省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执行。
本指引适用于安康中心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一、科学管控建设容量
立足安康市中心城区山地城市特征与生态宜居要求,坚持低强度、高品质、优环境开发导向,科学优化住宅用地开发强度。新建住宅项目应统筹考虑设计、建造、运维全生命周期品质要求,在规划设计阶段为后期维护管理预留必要条件,积极采用绿色建材、节能技术与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 参照“好社区”“好房子”标准,中心城区新建高品质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超过2.2 ,打造低强度、绿色品质住区。
二、营造舒适的居住空间
1.住宅层高。为提高居住空间舒适度, 新建住宅建筑层高应不低于3.00米 ;对设有地暖、管道式新风或集中式中央空调系统的改善型住宅, 层高宜不小于3.15米。
2.阳台。为增强居民获得感,营造多样化生活空间,满足居民休憩、晾晒等需求,住宅项目可按需设置封闭或开敞阳台, 阳台进深不宜大于2.4米。 规划条件已明确住宅采用公建化立面,阳台必须统一封闭的,其阳台面积可按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容积率;非规划条件强制要求公建化的项目,阳台面积计算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3.绿化平台。新建住宅项目每户可设置绿化平台, 绿化平台为主体结构外挑、不得封闭的室外空间, 主体结构内的部分不视为绿化平台。绿化平台的高度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高度,外挑进深不宜大于3.6米。绿化平台不计算容积率。
绿化平台设置应满足日照、安全及隐私要求,鼓励在东西两侧设置,南向尽量留出平整界面,禁止在三面围合的内凹空间设置主要房间。平台临空处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有效防护高度(自可踏面起算)不宜低于1.3米;平台侧面应设置隐私防护设施,通过平面布局优化、视线遮挡构件、绿化屏障等综合措施,减少户间对视,提升居住私密性。
4.凸(飘)窗。凸(飘)窗是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下部没有楼(地)板延伸,距地面有一定高差,两侧没有结构柱或剪力墙延伸。突出外墙结构边线的飘窗进深不宜大于0.8米。为提升居住生活便利性及建筑外立面统一协调,除允许在住宅套内居住空间(起居室(厅)、餐厅、卧室)设置飘窗外,允许厨房、卫生间设置符合要求的凸(飘)窗,不纳入容积率核算。凸(飘)窗不宜设置在建筑山墙面,不符合凸(飘)窗要求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容积率。
5.设备平台。每套住宅可设置一处用于放置集中空调外机的设备平台,平台进深不超过1.2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6平方米;如分散设置时,设备平台的数量不宜超过每套住宅居住空间个数,每个设备平台的进深不超过0.8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2平方米。
阳台、绿化平台、凸(飘)窗、设备平台等不得变相套设,且每套住宅的阳台、户属绿化平台、凸(飘)窗、设备平台水平投影面积总和 不得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30%。
三、建设配套完善的品质住区
以5分钟社区生活圈为核心标准,统筹各级公共服务配套布局与规模 ,构建全龄友好、功能完善、便捷高效的居住服务体系。
1.邻里共享配套用房。为提升住宅小区公共服务功能,鼓励住宅小区在满足应配建设施标准外,结合集中绿地、公共活动场地或小区主出入口,灵活采用下沉式、半地下、台地式等形式,集中设置多功能一体化邻里共享公共活动空间,用于社区食堂、阅读阅览、健身活动、文体休闲等非经营性、公益性共享服务。上述共享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成后不得分割登记、转让、抵押,需面向全体业主开放使用。
2.公共景观配套设施。为方便居民室外休闲活动,可在小区场地内设置单层开敞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大门、景观廊架、室外开敞式风雨连廊、观景凉亭),保持无封闭围护、全开放公共属性,不纳入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其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超过建筑总基底面积的20%,并满足建筑退线及消防要求。
3.智慧生活服务设施。鼓励住宅项目配置统一的智能家居管理平台,预留安防、环境监测、设备控制等功能的接口;小区公共区域宜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鼓励在电梯轿厢、地下空间等重点区域加强信号覆盖。
四、引导社区商业、公共服务设施集中设置
新建住宅项目鼓励社区商业、公共服务设施独立集中布局。高层建筑临道路侧主体部分宜直接落地。确因用地及规划条件需要临路设置裙房商业的,商业与住宅应严格物理隔离,设置独立疏散体系、配套专用烟道,落实降噪、隔振措施,并与人行道、道路绿化空间一体化设计,兼顾社区服务功能与居住环境品质,塑造良好城市空间。
五、鼓励底层架空空间利用
为营造多样化生活场景,补充健身、亲子、阅读、休闲等基础公共服务功能,可在小区集中绿地、活动场地附近的住宅建筑底层设置架空层,作为小区公共通道、居民活动空间等使用,架空层不得分割登记、不得分摊。对于同时满足架空区域开敞面长度不少于对应建筑外墙周长40%、架空区域面积不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3、结构层高不小于3.0米的,可不计入计容建筑面积;不满足任一条件的,计容原则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六、鼓励灵活可变户型设计
鼓励住宅建筑采用大空间结构体系,合理布置竖向受力构件。在满足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套内宜减少内部承重墙设置,为后期根据家庭需求灵活分隔户内空间创造条件,以适配家庭结构全生命周期变化,提升住宅长期使用适配性与改造便利性。
七、鼓励提升建筑立面品质
为提升建筑立面品质, 住宅建筑外立面采用砖石、金属、陶板等耐久性高品质材料的,其饰面层、保温层不计入容积率。 社区商业外立面应与住宅整体风貌保持一致,并统筹考虑户外广告、牌匾标识布设需要,预留合理布设条件。
八、支持抬板平台停车空间建设
为合理利用山地城市地形高差,支持因地制宜设置抬板平台作为停车空间 。抬板平台结构层高不大于4.5米 ,其下方停车及必要的垂直交通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抬板平台以其面层(含覆土)作为室外地坪,核算平台以上的建筑基底面积、绿地面积,统一以此标高核算建筑高度及层数(受航空限高、文物保护、景观视廊等特殊管控区域除外)。抬板平台按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其室外地坪标高原则上不宜高于周边城市道路或相邻地块6.0米。
抬板平台屋面应与小区景观一体化设计,沿城市界面应打造公共开放空间并做好景观化处理,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实墙;临近既有住宅界面需采取降噪、防眩光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九、优化住宅车位配建
严格执行安康市中心城区住宅类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新建高品质住宅项目配建停车位原则上不应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确因用地条件限制, 机械停车位数量不得超过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0% ;鼓励设置≥2.5m×5.5m大尺寸车位,数量宜不低于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30%;允许设置子母车位,每组按1.5个车位折算,折算后的车位数不超过机动车停车位总数10%;车行道宜形成环线。
依据市政条件,在落实管线实施要求、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相邻地块利用城市支路地下空间进行连通,跨城市支路相邻地块间连通应为同一实施主体。
十、强化项目信息公开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售楼部对项目配建指标、公共配套设施及规划审批相关情况予以公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相关信息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将其纳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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