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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12日凌晨,山东临沭县16岁的高一学生张志超被警方带走。他是班长,成绩优异,被全村公认为“好孩子”。一个月前,同校一名女生失踪,遗体在学校废弃厕所内被发现。没有人能想到,这次带走,会让他在监狱里度过整整15年。
这起案件从一开始就缺少最关键的东西:物证。 现场没有提取到张志超的DNA、指纹,作案的小刀始终没有找到,尸体上的编织袋也没有查明来历。定罪的支柱,只有他的“有罪供述”和几份证人证言。而那份有罪供述,在律师查阅卷宗后呈现出一条令人不安的轨迹:张志超前三次供述都承认实施了强奸,但2005年2月16日尸检报告出来后,证实被害人并未被强奸,他的口供随即改口,变成“只是简单发生了一下接触”。
律师李逊的判断很直白:“张志超的供述完全是按照尸检报告在走”。一个没有亲历犯罪的人,却在拼命“证实”这件事是自己干的——这本身就指向了审讯室里发生了什么。
更致命的疑点被系统性地忽略了。多名同学证实,案发当天早上张志超参加了升旗仪式,负责把同学们的棉袄抱回教室,根本不在作案现场。
律师和记者做过侦查实验,判决书认定的作案时间里,光是从教学楼跑下去买锁再跑回来就已经来不及,而小卖部店主作证早上七点多才开门,六点二十根本不可能卖锁。
这些足以推翻定罪的关键证言,一审时“压根就没在当庭出示”。一个未成年人,在没有监护人和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接受审讯,被以“未成年不会判死刑,配合就能回家”的话术诱导认罪,最终在一套残缺的证据链上被判处无期徒刑。
2011年,沉默六年的张志超终于对母亲喊出“妈,我没杀人”。此后是母亲马玉萍近十年的奔走,父亲不堪打击病逝,多位亲人离世。2017年最高法指令再审,2020年1月13日山东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
2021年,张志超向临沂监察委提交控告书,请求追究12名当年办案人员的责任,其中包括8名侦查人员和法医、4名法官和书记员。332万元国家赔偿到账了,但正如他自己所说,“谁也不愿用15年青春来交换这样的332万”。而真凶至今未归案,那个在废弃厕所里死去的女孩,同样没有等到正义。
冤假错案最残忍的地方,不在于“判错了”这个结果,而在于它往往不是某一个人一时疏忽,而是一整套程序同时失灵。 物证缺失可以定罪,供述随尸检报告变动可以被采信,不在场证明可以不被出示,未成年人的审讯可以没有监护人在场。
每一个环节单独看或许都能找到“理由”,合在一起却精准地碾碎了一个少年的一生。更值得追问的是追责。最高检自己的文章也承认,冤错案件的责任人“有的是被追究了,有的是‘象征性’追究”。
当“司法终身负责制”在面对具体的人时打了折扣,那句“不好意思,判错了”就永远只是一句轻飘飘的抱歉,而代价,由被冤枉的人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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