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私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婚外第三者,另一半能不能起诉,要求对方把钱全部返还?最近,江苏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认定这笔赠与无效,判决第三者全额返还钱款。
陈某和王某是合法夫妻,两人婚后一起打拼,积攒下夫妻共同财产。可在婚姻存续期间,陈某和张某发展出不正当婚外关系。交往过程里,陈某通过微信、银行卡多次向张某转账,前后一共转了68万元,不少转账备注写着 “爱意款”“生活费”。
王某偶然查到丈夫的转账流水,立刻找陈某和张某协商,想要拿回这笔钱,但两人都拒绝返还。无奈之下,王某将陈某、张某一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陈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张某把68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全部退还。
法院审理查明,涉案的68万元全部发生在陈某、王某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没有证据证明这笔钱是陈某婚前个人财产。陈某没有征得妻子王某同意,为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私自处分大额夫妻共有财产,既违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也违反公序良俗和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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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不是出于日常生活所需,擅自把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该赠与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陈某向张某赠与68万元的行为无效,张某需要在判决生效十天内,把全部款项返还给王某。
审理该案的法官介绍,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处置大额财产。夫妻一方出于婚外情向第三者赠与财物,这类赠与违背公序良俗,侵害配偶财产权益,法律直接认定赠与无效,无过错配偶有权追回全部钱款,这项权利和夫妻是否离婚没有关系。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仍然收下大额转账,不属于善意取得,不受法律保护。就算双方之间有互相转账的记录,法院核实后也只会扣除正常合法往来金额,剩余赠与款项依旧要全额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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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案件来源: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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