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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开庭时,遇到了一个有趣的问题,想与各位分享,也欢迎大家发表看法。
1.案件背景
原告被当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在《被行政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中记载,已向原告家属寄信通知。
但被告并未提供任何邮寄凭证,原告家属也始终未收到通知,甚至至今不知道原告曾被行政拘留。
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问题:
被告是否实际履行了通知家属的义务?如果已经邮寄,邮寄凭证在哪里?收件地址、收件人及联系电话又是什么?
2.庭审争议
在庭审质证环节,原告代理人针对上述证据提出: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无法证明其已经实际履行通知家属的法定义务。
但审判长在质证结束后表示:拘留后通知家属属于行政处罚的执行环节,不属于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范围。
对此,原告代理人提出,当地此前已有基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安机关未履行通知家属的义务违法,且该判决已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维持。
然而,审判长随即表示,不认可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
至此,争议的核心已经十分明确:
行政机关未履行拘留后通知家属的法定义务,是否属于被诉行政行为审查范围?
目前法院已同意原告代理人的调取证据申请,在二次开庭时,将由被告举证履行了通知原告家属的义务。
3.律师观察
所以,各位读者认为,行政拘留后通知家属的程序,是否属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范围?
此外,当地还频繁出现要求被拘留人员自行承担体检费用的情况,我们曾在多起案件中提出赔偿体检费用的诉讼请求,但均被法院以不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为由驳回。
但在这些案件中,民警往往在尚未调查案件事实时,就将当事人从家中带至医院体检,之后才带回办案中心或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
案件事实尚未查清,拘留决定尚未作出,怎么就先执行起拘留环节的体检程序了?
现实执法中的种种操作,有时确实令人啼笑皆非。
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涉及多个环节,但环节之间的划分,不应成为回避法律审查的理由。
通知家属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拘留体检费用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执行程序能否在案件事实尚未查明时提前启动?
这些问题,既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边界,也关系到公民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有效救济。
欢迎各位读者交流观点,也希望听到有相关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以及行政审判领域实务工作者的看法。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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