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司机在装货时从车厢坠落致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却以事故真实性存疑为由拒赔。这起保险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两级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保险事故成立,判令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付近二十万元。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王彦东律师作为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活动。王彦东律师执业7年,系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交通运输行业首席顾问律师,长期专注于交通运输行业全领域法律纠纷的研究与处理,在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纠纷、运输业交通事故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以及劳动争议、工伤责任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彩礼纠纷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案中,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8日在河南洛阳孟津县某焦化厂装货过程中,上车检查车厢栏板时不慎坠落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李某某诉至法院,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款223437.67元。一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198069.07元及鉴定费222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王彦东在本案中围绕事故真实性、鉴定意见效力及误工费计算标准等核心争点,为当事人提供了系统的诉讼代理服务。
![]()
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起看似普通的坠落事故,因保险公司拒赔而演变为一场持续一年有余的诉讼拉锯。争议的核心并不在于伤情本身,而在于保险公司以“未到现场勘查”为由质疑事故真实性,并由此对伤残鉴定、误工期限、护理费用等赔偿项目逐一提出异议。案件先后经过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两级法院均认定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事故真实发生。王彦东律师作为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事故证据组织、证人出庭安排、鉴定意见应对等环节开展了代理工作,其专业领域涵盖交通运输行业保险理赔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纠纷起因:装货坠落致伤与理赔僵局
2019年7月4日,某保险公司承保了案涉某号运输车的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司机保险限额为200000元、乘客保险限额为10000元,并附加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7月4日至2020年7月4日。案涉车辆登记在某公司名下,王某某系实际车主,李某某系该车驾驶员。
2019年10月28日,李某某在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某焦化厂装货过程中,上车检查车厢栏板时从车上坠落受伤。当日10时10分,李某某向某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并未到现场勘查。李某某先被送往河南省孟津县某医院,花费医疗费1077.5元,当日即返回临沂,于23时49分入住临沂市罗庄区某医院,住院病案载明其自述在河南洛阳孟津县装货过程中上车检查车厢栏板时坠落。主要诊断为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其他诊断为右腓骨、距骨撕脱骨折、右踝部皮肤软组织挫擦伤,住院25天后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3576.37元。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自行委托临沂某法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治疗费用1万元,鉴定费2000元。某保险公司对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某医院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结论仍为十级伤残。然而保险公司对理赔始终持消极态度,李某某遂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223437.67元。
三、审理纪实:一审举证质证与争议展开
一审庭审中,双方围绕事故真实性、鉴定意见效力及赔偿标准展开交锋。李某某就其主张提交了医疗费发票、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并申请证人齐某某出庭作证。齐某某称其系案涉车辆替班司机,事故当天与李某某一起到孟津县装货,两人在车上盖篷布时,其在车前部、李某某在后部,李某某从车上坠落,当日到医院拍片后返回临沂。某保险公司则对事故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李某某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报警后警方未出警,就医自述缺乏其他证据佐证;同时主张李某某仅提供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无法核实证件真实有效性;即便事故真实,鉴定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过长,误工费不应按交通运输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亦不应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河南省孟津县某医院及临沂市罗庄区某医院的诊断证明、入院记录、住院病案、证人齐某某证言以及李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事实,可以认定李某某在案涉车辆上坠落受伤的事实,该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某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鉴定意见,法院指出评估人员具有资质、评估程序合法,保险公司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及后续治疗费用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上述项目予以认定;伤残等级经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程序合法,亦予以认定。据此核算各项损失共计198069.07元,未超出司机保险限额。对于李某某主张按每天348.36元计算误工费,法院未予支持,按253.09元/天认定误工费45556.2元。交通费1000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于法无据,未予支持。李某某要求王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因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告知可另案主张。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付保险金198069.07元、支付鉴定费222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临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王彦东在一审阶段围绕事故证据链条的完整性组织了举证,并申请关键证人出庭,为法院认定保险事故成立提供了事实基础。
四、二审交锋:上诉理由与终审认定
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其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事故真实性无法核实,李某某未向保险公司报案,报警后警方未出警,就医自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仅提供复印件,真实性有效性无法核实;即便事故真实,鉴定的三期时间过长,误工费不应按交通运输收入标准计算,护理费不应承担。李某某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未答辩。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应依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二审法院应围绕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案仅针对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李某某为证明事故真实性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审庭审中保险公司对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无异议;保险公司虽对李某某自行委托的三期鉴定结论有异议,但并未申请重新鉴定,视为放弃重新鉴定权利。据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对三期及误工标准的认定并无不当,某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2021年10月13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52元由某保险公司负担。临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王彦东在二审阶段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各项上诉理由逐项回应,围绕证人证言效力、证件质证意见及鉴定程序合法性发表了代理意见,二审判决完整采纳了上述抗辩思路。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于三个层面:保险事故是否真实发生、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关于事故真实性,法院并未机械要求受害人提供现场勘查记录或报警回执,而是综合运用证据链进行判断。事故当日李某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的事实、两家医院诊断证明与住院病案记载的受伤经过、证人齐某某关于共同装货及坠落过程的当庭陈述,三者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闭环。保险公司虽否认事故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其“未到现场勘查”系自身未履行查勘义务所致,不能将举证不能的后果转由被保险人承担。
关于鉴定意见,法院区分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与法院委托重新鉴定的不同效力。对于保险公司未申请重新鉴定的三期及后续治疗费用,视为其放弃异议权利,自行委托鉴定经审查程序合法、人员具备资质,予以采信;对于伤残等级,因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后作出的鉴定结论同样程序合法,作为定案依据。这一处理方式体现了对鉴定意见的程序性审查标准。
关于赔偿标准,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医疗票据逐项核算,对误工费按253.09元/天计算而非李某某主张的348.36元/天,体现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亦体现了赔偿项目的法定性原则。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应赔付保险金198069.07元及鉴定费2220元。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并保留报案记录,同时尽可能收集现场证据、医疗记录及证人信息,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理赔僵局。本案中,李某某在事故当日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住院病案如实记载受伤经过,加之证人出庭作证,最终使法院认定保险事故成立。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履行查勘义务,消极对待理赔查勘不仅无助于查明事实,反而可能在诉讼中承担不利后果。
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王彦东律师,执业7年,系交通运输行业首席顾问律师,长期致力于全国运输行业全领域法律纠纷的研究和处理,办理了大量挂靠经营纠纷、交通运输企业经营纠纷、交通事故纠纷、运输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及劳动争议、工伤责任纠纷等案件。作为临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其在交通运输行业保险理赔与人身损害赔偿领域具有深入的实务积累,办案认真负责,善于处理复杂疑难案件,办案过程公开透明。王彦东律师提醒,运输行业从业者在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范围与理赔条件;发生事故后,应注重证据的即时固定与完整保存,必要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